第1339期

教师虐打学生,现行法律不屑一顾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教师虐童的规制有着无法忽视的漏洞

六十秒读懂专题

虽然教师虐童常年被抨击,但中国法律体系对此的规制存在让人无法忽视的漏洞:“虐待罪”只管得着家庭成员;“侮辱罪”得等到学生被教师逼到自杀或发疯;“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满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随便哪条都得让受害者碎几块骨头或者豁几个过寸的口子。就算家长知道了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上一定伤害,过六成也是默认或支持,遑论起诉虐打者。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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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另一面:屡禁不止的中国式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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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各地连续爆出“4岁幼童耳朵被教师用订书钉钉穿”、“教师体罚学生被举报后要求学生说在练蛙跳”等新闻。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与严重体罚在中国是一直被关注的话题,但中国的法律体系对此种现象的规制有着漏洞与空白。

中国的“虐待罪”规制对象不同于日本的包含了“其他对儿童行使现实监护的人”,只限于家庭成员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教师不管如何严重体罚凌虐学生以致任何结果,都是无法构成“虐待罪”的。因为根据中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行为方式有打骂、冻饿、捆绑、凌辱人格、限制自由、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单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凌虐和“虐待罪”比较贴切。但中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必须存在家庭成殊的身份关系,否则则不能成立该罪。当然,关于“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在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的说明或补充,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限定于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所以中国的“虐待罪”虽然强调长期生活共处是虐待者与虐待对象关系中的必备要件,但并不像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法》一样,能够规制到“其他对儿童行使现实监护的人”。

除非教师把学生侮辱到自杀或发疯,否则很难触犯“侮辱罪”

对于严重的体罚事件,中国的确有过判处教师“侮辱罪”的先例,但这种例子极其稀有。因为教师对未成年人学生的严重体罚、虐待只满足中国刑法中的“侮辱罪”的部分要件与所保护的法益:教师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且侮辱行为大都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满足了“公然性”的要件要求。但中国教师的体罚和虐待很少能满足“侮辱罪”的“严重性”要件,曾进入公众视线的孤例只有2003年重庆“老师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一案。也就是说,如果老师没有侮辱学生到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的程度,就很难够得上“侮辱罪”所必需的“严重性”。

按问卷调查结果,即便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上一定伤害,中国父母知道后的反应也有近60%采取默认态度,指望家长起诉虐打学生的教师不现实

而且不管是“虐待罪”还是“侮辱罪”,都是“告诉乃论”的自诉案件,即使未成年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力自己告诉,理论上他们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施虐的教师。但只要没造成显见的残疾和死亡,被虐学生的近亲属一般不会反对来自教师的虐待与严重体罚。2007年海南大学的问卷调查曾显示,即便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定伤害,父母知道后的反应也有近六成采取默认态度,其中“支持老师体罚,认为起到了教育作用”和“反对老师体罚,但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比例为54.3%,“赞成体罚,并对你所犯错误再次体罚”的比例为4.3%,“到学校讨说法”的只有28.4%。

在中国大陆,教师至少得打掉学生两颗牙以上或者打出明显伤残,才会触犯“故意伤害罪”。“订书钉钉穿幼儿耳廓”,够不上《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耳损伤”

自然,如果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体罚和凌虐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伤害,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但中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以构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为前提,而实践中被虐儿童的伤情往往没有满足轻伤标准中的条款,只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虐童行为才会以此罪定罪处罚。如果伤害行为不没有造成轻伤标准中诸种结果的,即便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无法触犯中国的“故意伤害罪”。而中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各种结果基本是各种骨折和器官缺损、明显的功能减退。这些要落在未成年人身上,一般都是会留下显着的残疾或伤疤。而“订书钉钉穿幼儿耳廓”,够不上“耳损伤”条款中任何一条: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唯一一点可能不让未成年人终生伤残的标准,是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相较于中国香港地区官方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身体虐待”的标准只是“大范围瘀伤、位置不寻常的瘀伤、不同时间造成的多处瘀伤”,中国大陆适用于儿童的轻伤标准实在严酷。若受虐者伤情够不上轻伤标准,那对虐打未成年人的教师就顶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于培育对权威绝对服从的平民的目的,中国官方很难真正采取措施戒除教师对学生的虐打

其实中国对教师虐打学生的刑法规制很难有特别大的改变。中国教育中的体罚传统,其至高目的既非斯巴达式的砥砺意志,亦非维多利亚式的礼仪规训,而是强调对家长、教师、行政官僚的绝对权威的服从。所以中国官方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这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控制机制存在一种“隐秘的需求”。在中国现行体制中,尽管表面上禁止体罚学生,但实践上国家机器对人身惩罚权的一部分被默示地转让给了大部分代表着学生童年生活中最高权威的教师。老师作为权威象征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是在平民幼年时期就开始预演的统治者铁拳强力。这样统治者就建构了不容挑战与质疑的权威——通过默许代理人的暴力而实现了权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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