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5月20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称,此前女教师覃谊遭“跨省引产”的通知无效。虽说此事可算画上休止符,但“跨省引产信”风波仍体现了诸多中国计生体制的种种荒诞。
“跨省引产”折射中国计生体制的诸多荒诞。
近日被热议的“跨省引产信”风波中,计生官僚要求怀胎5月的孕妇引产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从法理上说,行为由行为发生地法规管辖,生育行为应当由生育行为发生地管辖,贵州方面的计生部门根本就无权认定在安徽怀胎和领证的当事人行为合法与否。从情理上说,当事人一直是“体制内”单位雇员,婚育生活一举一动都在计生官僚监控下,完全没理由在孕妇怀胎5月后才勒令其引产。 [阅读全文]
导语:5月20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称,此前女教师覃谊遭“跨省引产”的通知无效。虽说此事可算画上休止符,但“跨省引产信”风波仍体现了诸多中国计生体制的种种荒诞。
“在安徽办的准生证贵州不认”,折射出计生系统诸多弊病中最常被人提起的一个。准生证也就是《生育服务证》,是中国大陆夫妇想生小孩子前的必办的准备手续。理论上它只是个便于计生部门为已婚妇女上门提供避孕药具的备忘录。但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提到准生证,而这部主管中国计划生育事务的全国性法律一字不提,就只有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范。但各省的条例歧异多于通则,唯一算是全中国通行的准则,是有意办证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计生部门办理,但是夫妻双方该谁去办、办理的时候有何限制、需要提供多少证明、流程怎样,那就是五花八门了。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种种条例的解释权永远在行政官僚手中,因而条例在平民面前是严固不可挑战的铁则,而在官僚手中则是弹力塑性极大的橡皮泥。
在财新网针对此事对专家进行的采访中,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认为,这虽然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行政法角度来看,生育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管辖,适用行为发生地的法规。在本案中,当事人生育二胎在安徽省是被允许的,而且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安徽省的相关许可,因此,只要生育时回到安徽,在安徽生育就是合法的。而在生育行为未发生之前,贵州方面的计生部门根本就无权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更无权强制当事人流产。
作为风波焦点的贵州,规范计划生育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1998年通过生效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授权行政机构能强制终止妊娠,尤其没授权孕妇的雇主单位能勒令雇员引产。而违反该条例生育规定怀孕的人,则按照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顶多是强制扣工资充“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并无强迫引产的授权规定。
2013年《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在一些计生官僚看来,跨省办证的一个难点是对流动人口的核查。其中有人举例,如果当事人离开户籍地未出具流动人口证明,到外地也没与计生部门打交道,办独生子女证就较麻烦。尽管人口迁移频繁的当下,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户口制度、计生制度与现实脱节越来越多,各种需要居委会或“单位部门”证明的《婚育证明》、生育批准等等繁多到让平民跟不上节奏。但是此次“跨省引产信”风波中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前一直是“体制内”的雇员,其生活并无太多流动性,婚育历史与现状一直在计生系统的全方位掌控中,所有情况没有一丝一毫脱离官僚的视线。贵州省荔波县的计生办完全可以在当事人结婚之初甚至之前就表示所谓基于条例的异议,但事实是官僚非要等到孕妇怀胎5月后才勒令其引产。
即使贵州本省,也并非处处都会像荔波县勒令外省籍孕妇引产。比如在一个月前的贵州安顺市,官方公布的跨省再生育细则规定细则就是:夫妻一方户籍是外省的、一方户籍是贵州省的再生育审批,均可在任何一方户籍地办理,其中,在贵州省内申请再生育的将按贵州省生育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外省申请再生育的按外省生育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夫妻双方户籍是省内的,则可选择在任何一方户籍地办理。安顺市并不像荔波县计生办方面一样,强调很难站得住脚的“属地原则”,强迫夫妻户籍一方是外省一方是本省的孕妇完全被本地计生规条规制。
此次“跨省引产信”风波中,不乏强调“省际制度规章中有冲突,计生官僚并非完全不通情理”的声音。但在2011年同样全国热议的一起“跨省绑孕妇引产”事件中,官员们强调的是“计生系统跨省区域协作”。2011年10月,深圳蓬华镇计生办前去深圳龙岗区绑走孕妇,并强迫孕妇结扎。蓬华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如果没有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和龙新社区的配合,他们根本找不到受害孕妇。而深圳政府的当事人解释说,关于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是有一套制度的,蓬华镇计生办来深圳,是镇党委副书记带队前来,且带有盖有镇政府章的介绍信,根据规定,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并且事先不能通风报信。也就是说,在维护跨省孕妇权益时,计生系统在省际间出现了规章冲突,但在跨省引产孕妇时,计生系统的省际沟壑却能顺利地被“区域协作”制度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