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2期

中国消费税:隐蔽征收,易增难减

中国的消费税,从对象到方式到处都有奇葩。

六十秒读懂专题

中国的消费税制,从税目沿革、课税对象到征税方式,处处都有荒唐:消费税的税基包含消费税额自身在内,可以“对自己课税”“税上加税”;还能被作为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基,“对税征税”。声称是为了环保,但对含硫量低的汽油征的消费税高于含硫量高的柴油;声称是劫富济贫,但口红的消费税率是游艇的3倍;声称是要正确引导消费行为,但“对整车征税后再对车轮胎征一道税”持续了20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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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论和计征环节的中国现行消费税税基诠释——兼论现行制度的缺陷与改进》,郝春虹,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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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有律师质疑最近官方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程序违法,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改正。其实,中国的消费税制从税目沿革、课税对象到征税方式,都让人难信服。

中国在计算消费税时,所针对的计税价格包括消费税额自身在内,即是“对自己征税”的“税上加税”

中国的现行税制把消费税税额计入作为消费税税基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也就是说中国的消费税税基包括消费税额自身,是种“对自己也能征税”的税。在普世理论里,作为税基的“不含税价格”应该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含本税的价格,也就是说当一种商品可能被课税时,税款应该不内含于税基中。但中国消费税在计税时采用的“不含税价格”并非指不含消费税本身的税在内的价格。因为消费税其计税价格中含有消费税本身,其税基借用的是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含义,仅指“不含有增值税”的价格。确切地说,是“部分地不含税价格”。如果不考虑其他税种,消费税的税基是“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中国的消费税还能被当成“对税征税”的对象:增值税、进口车辆购置税的征税价格中包括消费税额,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征税对象直接就是增值税与消费税额之和

中国消费税的税基中虽无增值税额,但增值税的税基里是有消费税额的。中国现行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是重叠征税关系,即在普遍对商品和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了其中的16种商品,对其征过增值税后的价格再加收一道消费税。不仅如此,中国独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一税两费”直接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成品汽油为例,消费者在市区内每买一升汽油时,除了支付等于不含税收入和消费税之和的17%的增值税、每升1.52元钱的消费税外,还要支付以上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和为税基的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是买进口车的话,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是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额加消费税额总和的10%。

中国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与声称的税制目标相冲突:声称有环保目的,但对含硫量低的汽油征的消费税高于含硫量高的柴油;声称劫富济贫,但口红的消费税率是游艇的3倍

中国官方称消费税“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在不断增加税目时也顺潮流地加了些环保税和再分配类项目:2006年,中国消费税目中新增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金属、镶嵌宝石和钻石的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税目;2015年,中国消费税目中新增了电池、涂料类产品。但细究中国消费税目的沿革与现状,不难发现消费税的逻辑并非环保动机与劫富济贫。

如果真为了环保而增税,那么根据硫含量的高低,煤的消费税该高于成品油,柴油消费税该高于汽油。但现实是:中国对煤并不征收消费税;汽油消费税明显高于柴油。在最近一次消费税增税后,汽油等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52元/升,柴油等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2元/升。如果真为了劫富济贫增税,那么“一支口红的消费税率是游艇税率的3倍”这个不为大部分消费者所知的事实足以说明真相。游艇、高尔夫球具等真正的奢侈品消费税税率为10%,而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的普通化妆品的消费税率却是30%。

中国消费税大类的税目易增难减: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汽车轮胎加整车一起被课征20年消费税,甚至两百块以上的请客吃饭也被课征了20年的“筵席税”

中国政府虽称消费税是为了“正确引导消费需求”而征,但税目的变化与消费市场的变化基本是不相干的,任何商品只要进入了消费税对象目录,就很难被撤下来。酒类产品大略算是正常共识中的奢侈消费品,按此观点,制酒用的酒精勉强也能打入范围内,所以从1994年到2014年,《消费税暂行条例》中一直是“酒与酒精”共列一类,但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不止食用酒精,也包括医用酒精、工业酒精,这两类酒精产品被征收了20年的5%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在1994年生效时将“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开,从此之后中国人买车除了要为整车交一道消费税外,还要为车轱辘再交一道消费税,这一税目也是直到2014年底才废除。类似的还有中国各种财税教材中列为消费税前身的“筵席税”,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二百至五百元的筵席要被计征15%-20%的税款,虽说1994年后多数地方已经停征,但全国性的废止要等到2008年才确定。

消费税隐蔽征税,上涨时机也挑最不引人注意时,着重的是尽量让纳税人注意不到税负上涨,而非提供消费导向

如果消费税真要导向消费,最好的办法就是价外计税:在应税商品的价格外,透明、公开地收取消费税金,让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的具体数额。但中国对商品和劳务征的税基本上都是价内税,将消费税金额隐蔽在货物价格内,让消费者在难以全面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赋税。这种税收汲取过程缺乏透明度,容易产生财政学家布坎南所说的“课税中的财政幻觉”:“个人在税制调整时没有明确认识到他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所做的税收支付,因此,个人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他所支付的税收额,而且,在一些情况下,他可能完全不知晓税收存在。在一项税收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的情况下,幻觉更为显著”。 从负税人角度来说,“课税中的财政幻觉”会使其在消费中负担了税收,而并没有直接的负税感受。既然消费者都无法对消费税产生直接的负税感受,那又谈何利用此税来引导消费趋向。

考虑到中国特色,就算不用价外计税方式给消费者一个明白,至少增加税率、税目时应该光明正大而非鬼鬼祟祟。不过事实并非如此,例如中国财政部发言人在2015年初说:“从2014年11月28日以来,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为缓解对居民生活和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都是选择油价下行时推出”。也就是说,税吏们并不讳言是要在让消费者对税负增加感受最小的同时最大地扩大税入。法王路易十四的财务大臣柯尔贝尔曾有金句:“赋税之艺术,即是拔最多鹅毛,听最少鹅叫”。以此观之,中国的消费税在“雁过拔毛不留痕”的艺术境界上已经炉火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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