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中国政府正酝酿调高对跨境电商进口环节试征的行邮税”的消息被公众关注,其中不乏声称“行邮税太低,跨境电商网购还不缴增值税,这是税负不公平”的声音。其实这些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针对“海淘”商品的行邮税,征收强度与门类在近年内一直拓宽,从不像有的专家所说的那样优惠。
“跨境网购”现在虽是被海关试行征行邮税,但行邮税并非支持增税者所描绘的那样几近于无。化妆品作为“跨境网购”商品的大宗,其行邮税率就高于关税税率五到十倍。而且行邮税近年来一直上涨,起征门槛早已降低十倍。海关还无视WTO与各种贸易协定,对各种应免关税的商品征行邮税。 [阅读全文]
另一面:“海外代购”处处易陷“法规雷区”
导语:近日“中国政府正酝酿调高对跨境电商进口环节试征的行邮税”的消息被公众关注,其中不乏声称“行邮税太低,跨境电商网购还不缴增值税,这是税负不公平”的声音。其实这些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支持提高行邮税者,声称“跨境网购的商品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企业不公平”。不过按照中国官方的《财政税收法》教材和中国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撰的最新版《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其中包括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税实际上为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行邮税既然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集合,被课征行邮税的“跨境网购”商品就根本不可能“不缴增值税”。
为提高行邮税率背书的理由之一,是行邮税率远低于关税加增值税率,导致国内贸易不公、政府税入流失。其实现在的“跨境网购”模式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适用的虽说是行邮税率,却绝不能是远低于关税税率、“大部分都在10%这一档”。按2014年底《钱江晚报》的报道,“跨境网购”最高峰期时服饰、母婴用品和化妆品类最火爆,这三类商品的占比达到总额的80%以上。而““跨境网购”中的化妆品类适用的是行邮税里最高档的50%税率,按2014年海关税率税则算,是普通护肤品(含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货物的最惠国关税税率6.5%的近十倍、眼用/唇用化妆品的最惠国货物关税税率10%的五倍。考虑到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百多个贸易对象国家中只有不到二十个没有互加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关税税率实际就是普通关税率。这样一来,就算再加上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率,化妆品的行邮税率也远高于关税率加增值税率之和。所谓“行邮税导致税入流失”,至少在化妆品这一项上是完全颠倒黑白。
其实行邮税在中国一直在随着“跨境网购”、“海淘”、“代购”的普及逐渐上涨,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称,从9月1日起,取消了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行邮税起征点被大幅降低。根据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税额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单件物品税额为50元。若按过去500元标准来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达到征税标准,按900克一罐算,相当于27罐左右,化妆品则可以购买数十件之多。随着2010年43号公告的生效,2010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两罐才可以免于征税,而邮寄化妆品1瓶就会达到应征税额限制。
2010年、2012年中国海关两次明确对本是零关税进口的商品征收行邮税。2010年中国海关罔顾商务部发函质疑,坚持“海淘一部IPad按五千元完税价格征一千元行邮税”。当时商务部就向官方媒体透露,按中国加入的WTO《信息技术协定》,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已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并且取消消费税。而行邮税按海关自己的定义,就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
2012年3月,海关总署出台《海关总署2012 年第15号公告》和《对于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强调了进境奶粉不免除行邮税,仍按10%税率征税。而按《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12年元旦起,新西兰向中国出口的原产乳制品关税中,婴儿配方奶粉和酸奶关税就该降为0,即使超过额度限制的货量也只能征5%关税。如果说行邮税的税率稍低于国内商品税负就是“贸易不公平”,那中国加入WTO体系承诺的、签订的各项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种种零关税条款岂非更不公平?按国内专家支持提高行邮税率的理由逻辑,退出世贸体系、撕毁所有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才是对国内企业税负至为公平的选项。
中国海关对“无视贸易协定征行邮税”一直自有一套解释:跨境电商的入境商品是按“自用”的“物品”征税,而WTO规则等针对的是“一般贸易”的“货物”。但按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不得对进出境产品实行除关税、国内税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并没有按入境后用途做非盈利的物品和盈利的货物的区分。不过中国的《海关法》规定,中国将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规则。按《海关法》有关规定,所谓“货物”,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用于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商品,“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按中国官方的定义,行邮税,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其征税对象为进境“物品”。这样一来,按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或与单个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免关税“货物”,就可以认定“物品”继续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