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3期

乱摔手机:声称“为你好”,实则犯刑法

中国式校规缺乏家长和学生参与制定,执行又缺乏正当程序,学生权利难有保障。

六十秒读懂专题

手机是学生受法律保护的私产,破坏学生手机的 “校规”违法;“德育老师”的行为也触犯刑法:“德育老师”的身份并不豁免其行为,也不改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违法性质。中国荒唐校规频出,因校规多系校方单方面制定,有违校规自治契约性质,家长学生也无法参与其中;荒唐校规在惩罚措施上无视程序正义:罚不罚、怎么罚都由学校单方面决定,学生没有合理的申诉权利。 [阅读全文]

想知道更多

台湾“教育部”:学校制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关注我们

网易海外置业

导语:近日,武汉一中学“德育老师”以执行校规的名义将学生的4部手机摔碎,引发舆论对中小学校规的热议。中国式校规缺乏家长和学生参与制定,执行又缺乏正当程序,学生权利难有保障。

手机是学生受法律保护的私产,如果是因为“校规”破坏学生手机,这样的“校规”本身就触犯了法律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当事“德育老师”辩称没收并破坏学生手机是因为学校禁止学生将手机带进校园的规定,似乎校规成了当事人行为的正当理由。台湾“教育部”训育委员会就指出,校规在大陆法系的法理上可视为格式合同契约,而契约本身必须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按照中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该条规定还特别指出教育机构必须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于该民办高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民办学校须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律的权重高于任何中学校规及其执行细则,学校对其学生各方面的“管理”都必须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不但“校规”违法,“德育老师”的行为也触犯刑法:“德育老师”的身份并不豁免其行为,也不改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违法性质

所谓“德育老师”破坏学生私产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嫌毁坏他人财物,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当地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中该校“德育老师”摔毁的三部手机包括“价值6000多元的苹果plus”以及其他两部手机,因此该学校员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值应已超过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公诉机构应予以立案起诉。违法者的身份或违法者与权利人的关系,并不能改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

另外,《物权法》规定“侵害无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法》第42条也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无论中国公诉机关是否对该“德育老师”提起刑事诉讼,学生家长有权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校规不得高于法律,必须保护学生权利:1998年,北科大因拒绝向作弊学生发放毕业证遭起诉,法院判决北科大败诉

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某因涉嫌考试作弊遭到校方退学处理,但校方因管理混乱未将处分决定传达到田某处。1998年,校方拒绝向成绩合格的田某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某随即起诉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校方败诉,并指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学生私产的所有权显然是学生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国《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遑论中国《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了。从《教育法》、《教师法》到教育部的行政性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也均未见授权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没收或扣押学生私产的权利。

中国荒唐校规频出,因校规多系校方单方面制定,有违校规自治契约性质,家长学生也无法参与其中

除了校规执行上的荒腔走板,中国学校荒唐的校规并不鲜见:媒体于2013年报道云南景谷一中规定不准带外卖进教室,该校还依据该规定将3名学生开除学籍;广东万江中学则规定不准熄灯后开灯上厕所;山西乾县一中则被报道制定出了“男女不能进行一对一交谈,不允许任何身体接触”的规定;河南漯河一中也被报道出台了“男女交谈必须5人在场且地方明亮”的规定。这些荒唐无稽的校规基本都是学校单方面制定的,鲜有事前邀请家长制定校规的,更不用说听取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的意见了。法理上,校方单方面制定的校规只能算是学校的行政性规定,失去了校规应有的自治契约性质。制定学生管理的规则缺少家长和学生的参与,校规脱离实际、沦为校方“放牧学生的绳索”也就在所难免。

荒唐校规在惩罚措施上无视程序正义:罚不罚、怎么罚都由学校单方面决定,学生没有合理的申诉权利

台湾“司法院”就曾指出(释字第563号):“大学对学生所为退学之处分行为,关系学生权益甚巨,有关章则之订定及执行自应遵守正当程序,其内容应合理妥适,乃属当然。”中国式校规的荒唐之处,不仅在制定时缺乏家长学生参与,还在惩罚措施上对程序正义的公然无视。虽然中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不服处分的申诉权,但网络公开渠道能搜索到的中学校规却鲜有规定学生申诉权利。以云南昆明一所中学为例,其《违纪学生处罚条例》规定“学生违纪须交书面检查,由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德育副校长审批,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和家长,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且规定“学生处对本条例有最终解释权”,全然无处理前听取学生意见或关于学生不服处理上诉的任何规定。

校规制定应邀请家长参与,并以程序公正保障学生权利:美国阿肯色州《教育法典》明确规定校规制定要保证家长参与,并以听证会和申诉渠道保证学生的权利救济

相较之下,美国学校制定校规则更让人心服口服。以阿肯色州为例,其州《教育法典》(Education Code)就明确规定“学区制定任何纪律政策都必须要求家长、学生、老师和管理者的共同参与”(§6-18-502)。阿肯色州教育委员会在其《学区学生纪律政策的制订、审查和修改规则》进一步规定:“学区必须保证参与制订纪律政策的家长来自不同的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背景,且家长代表应能代表学区人口结构”。

此外,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则以充分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以阿肯色州的《教育法典》为例,校规一旦制订,学校需要严守对学生及其家长的通知义务,还需取得家长阅读过的书面确认;老师和登记教职工必须接受惩戒措施的合理训练;惩戒决定必须首先经过预先听证,给予学生在听证会上陈情的机会;听证完成后,学校必须书面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惩戒事由和详细证据;如果学生对惩戒决定不服,还有权向学校主管机构上诉申请权利救济。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