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媒体报道,云南一城管妻子开公司“执法”,随意罚款还拖走医院救护车。尽管当地政府火速解聘涉事城管试图息事宁人,但实际上,这种外包的“私人城管”本就是先天畸形、继承暴力的怪胎。
中国城管是怪物,而私人城管公司则是先天畸形的怪胎。
在中国,臭名昭著的城管局本身的存在就十分牵强;城管局职权不清,权力在无限膨胀,广州城管权限从64项涨到232项;承接城管外包服务的私人公司,也只能是“先天畸形”,它们没有行政执法权,却常常越权执法;私人公司几乎继承了所有城管的滥权问题和暴力执法问题;缺乏可行性分析,导致即使政府引进私人城管公司,也亏损严重;由于缺乏对资质的审核以及存在暗箱操作,城管对“问题公司”敞开大门,甚至还引入了黑社会组织。 [阅读全文]
网易另一面,城管扩权:从临时机构到无所不管
导语:近日媒体报道,云南一城管妻子开公司“执法”,随意罚款还拖走医院救护车。尽管当地政府火速解聘涉事城管试图息事宁人,但实际上,这种外包的“私人城管”本就是先天畸形、继承暴力的怪胎。
自1997年设立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局”)由于暴力执法且常常不受惩罚,早已臭名昭著,其中一个原因是,城管局的存在本就十分牵强。依据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局的设立程序往往是:地方上报省级政府 - 省级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函请批准 - 国务院予以函复 - 省级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地方通知具体设立要求,这种程序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设立城管局,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不是靠国务院复函或省级政府通知这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于在法律真空地带“裸奔”,城管的权力一直无限膨胀,广州城管的执法权限从1999年的64项暴涨到2011年的232项。尽管中国在2002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但在实践中,城管除了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还享有行政监督权、收费权等。
千疮百孔的城管再将服务外包给私人公司,更是会导致私人公司的“先天畸形”。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在这里暂且认为是城管),承接外包的私人公司不能行使此权力;而根据《行政强制法》,城管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给私人公司。
中国地方政府决定引入私人城管公司一般不需要投票。而在国外,政府将服务外包给私人公司需经地方民选议会批准,且权责范围十分有限。在美国圣地亚哥市,地方政府行政分支为了引入“管理性竞争”(Managed Competition)项目(允许外部承包商参与竞争市政服务),从2006年挣扎到2012年,但由于民众游行、工会反对以及提议在民选议会始终无法获得多数支持等原因,直到该任市长下台,也只通过并执行了印刷服务、街道清扫两项计划。
美国学者E.S.萨瓦斯在其《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指出,成功的外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能清楚地界定工作的任务;政府能够检测承包商的绩效;承包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要求能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并且能够保证得到实施,但中国的“城管外包”只能对着这些条件“干瞪眼”。
在2007年下半年,浙江余姚市城管局将“城区巡查”项目外包给“大连豪雅市容整治和美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范围是整个城区主干道和弄堂等,职责是管理流动商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居民抱怨“骂人是家常便饭,掀摊也是经常发生。”尽管私人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就如同“管理流动商贩”一样,私人公司从城管手中拿到的项目无法区分“劝说”、“告知”、“扣押”、“处罚”、“撤离”等区别,无法明确自身工作任务,致使私人公司常常越权,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与城管的职权范围类似,如今私人公司承接的项目也是达到了“无所不包”的地步: 2007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率先与“鑫梓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城市管理合同——《花园街区综合管理服务试验合同》,其中规定公司要承揽市政设施巡查管理、清理卫生死角、协助执法队综合执法、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等13项“综合管理服务内容”。
私人公司还将触手伸向了“收保护费”。2011年3月,湖北荆门市城管局引入“荆中物业公司”,让该公司管理中天街260家夜市摊位与李宁工业园附近马路市场。该公司代收收费职能,向各摊主收费,“每平方米4角钱上交占道经营费”,例如李宁工业园附近摊贩需要上交到300-500元管理费,而公司则向城管缴纳5万元考核保证金。
由于没有进行事前的可行性分析,城管外包给私人公司的服务往往效率低下。根据郑州市法制局不完整统计,2010年郑州市金水区连续发生6起物业公司人员暴力执法事件,其中包括轰动一时的“卖菜老农”事件——2010年11月9日,中牟县两位农民在菜市场口卖菜,被郑州市“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喝斥并野蛮殴打。郑州市实行不到2年的“城管外包”,在2011年5月被正式叫停。郑州市法制办调查认为,金水区付出巨额劳务费用于支付聘用物业公司(并未透露具体数字),而原来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机构、人员继续存在,既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又额外增加了财政支出。
城管在引入私人公司时,不仅企图将“脏活”全丢给私人公司,更对“问题公司”敞开大门:政府对外包企业的资质审核并没有严格规范,导致准入门槛低。深圳市最大的城管服务外包公司之一“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协管员500多名,承包了深圳市福田、罗湖两区10个街道的外包服务。但2010年,该公司被爆“拥有多辆外形酷似城管执法车的车辆,以及假牌、套牌、报废车辆。”
地方政府没有能力保证外包竞标的公开透明,致使竞标过程中丑闻频发:2011年6月,前深圳城管局调研员龚有夫受贿受审,法院一审认定其非法收受天夏公司、慧瑞公司贿赂共计141万元,帮助公司竞标城管外包项目。2011年9月,深圳市“汇运丰物业公司”协管员龚波,与烧烤摊主发生冲突被刺死,警方调查显示,龚波是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马仔,该团伙的头目张某强是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采取“围标”方式,竞标得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城管外包业务,随后开始对商贩大肆勒索。
E.S.萨瓦斯在其《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举例: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当地政府对某一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是:市长组建评审委员会(6人由市长指定,2人由市政厅指定)、委员会向28家公司发出表格了解资质和投标意向、委员会精选出5个、投入15000美元聘请顾问、向5家具备投标资格的公司发文、5家公司分别组团考察该公共服务、5家公司提交规划并报价、委员会聘用1名技术顾问和1名财务顾问、3家公司落选(包括目前的经营者)、其余两家报价低廉的胜出、两家获胜公司分别向委员会做了详细报告、评审委员会考察两家公司并作出最后选择。在城管局甚至使用抽签法来定标的中国,人们只能对国外的招投标环境表示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