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0期

孕妇成惯偷,错在法律有漏洞

中国相关法律对于怀孕女性处罚轻微,且规定漏洞百出。

六十秒读懂专题

中国刑法对于怀孕妇女处罚轻微,既可以在侦查与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又可以在刑罚阶段得到监外执行的待遇,虽然初衷是人道主义,但监管的漏洞使得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观西方诸国,德、日规定针对怀孕罪犯可以推迟入狱或中止刑罚;英美则有儿童收养加监狱内婴儿保育双重措施,既可以确保人权,又能够让罪犯得到应有惩戒。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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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出一段“孕妇被绑在铁柱上遭暴打”的视频,且有当地人指出“视频中的孕妇是个惯偷”。孕妇盗窃呈现多发趋势,原因在于中国刑事法律漏洞大。

在中国,取保候审成为“两怀妇女”逃脱契机,在盗窃案中尤为常见。广州越秀区2011年至2013年有57名两怀妇女因盗窃接受审判,实际遭到惩罚的只有3人

中国习惯上将此类孕妇(怀孕)与哺乳期妇女(怀抱孩子)称之为“两怀妇女”,且对于此类犯罪的“两怀妇女”刑事处罚较为轻微。浙江在线报道,2014年8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公安分局抓获了由3名孕妇,三人组成一个盗窃团伙,最年轻的一名孕妇年仅19岁,已怀孕8个月。由于警方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样针对怀孕期与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规定,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因为国内缺乏取保候审监督检查机制,导致这一规定成为“两怀妇女”多次作案乃至脱逃的契机。即便在取保候审后嫌疑人真的能够上庭接受审判,刑法对其的处罚也往往过于轻微。

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审理了157名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盗窃罪犯的36.7%。在这57名妇女中,被判处缓刑的有46人,占80.7%。判处实刑的11人中,有8人为监外执行或暂未执行监禁刑。只有3名怀孕、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实刑并实际执行了监禁刑。作为对比,犯罪时非怀孕或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缓刑的仅有12%。

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难以落实,监外执行成为怀孕妇女逃脱罪责手段。2005年,曾有女犯为避免入狱,10年怀孕14次

在怀孕妇女自由刑的执行上,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中国对监外罪犯的考察、监督也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很难落到实处。对于绝大多数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若不是有重大违法行为或重新实施犯罪,基本上处于脱管状态。据《检察日报》报道,2007年全国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占监外执行罪犯数约20%,还存在“相当严重”的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信息不畅、底数不清、跨地区监管落实难、脱管人员查找难等问题。

因为监管存在漏洞,所以监外执行也变成了怀孕妇女逃避罪责的手段。2005年,一曾姓女子因贪污被判无期徒刑,但因为在判刑生效时其恰好怀孕,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后来在该女子孕期过后要被收进看守所时,其又声称自己怀孕了,如此反复10年,共称自己怀孕14次——除1次为假孕外,其余13次皆为真。

对于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执行标准更加宽松。2004年,江苏泰州两女犯被判刑后因哺乳婴儿被暂予监外执行,但2009年仍未收监,理由是二人“仍处于哺乳期”

针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的规定则更为宽松。按照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的哺乳期一般至婴儿满 1 周岁为止。但实际上,女罪犯的哺乳期与收监则是一笔糊涂账。甚至有罪犯则在婴儿死亡后隐瞒不报或者通过连续怀孕的方式而故意拖延收监日期。如江苏省泰州市的罪犯史某、李某,因犯罪于200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二人均因哺乳婴儿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至2009年8月仍未收监执行。判决法院宣称的理由是“两名女犯仍在哺乳期,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收监。”相关规定执行不力,使得本应服刑的罪犯逃避了罪责。

德国针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规定其可以推迟入狱,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日本则规定女犯在怀孕150日以上可停止执行刑罚直到分娩后60日重新执行,中断时间不计入刑期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55条(推迟自由刑的执行)规定“根据受有罪判决人所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由此可见,女性罪犯怀孕或需要哺乳婴儿时,可以援引该制度推迟刑罚的执行。该法第456条还规定:刑罚推迟不允许超过四个月的时间,而且申请人还需要其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

日本的相关法律着眼点则在于刑罚的“停止”。《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82 条规定,“对于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刑罚:……三、怀孕150日以上时;四、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时”,换言之,女性罪犯在怀孕150日以上至分娩后60日内应当停止执行刑罚,这段时间也不计入罪犯刑期,对于哺乳期则没有特殊的规定。

英国并未对怀孕和哺乳期女犯网开一面,2013年名叫Natalie Williams的女性在与14岁男友发生关系后企图以怀孕逃脱罪责,最终仍被判入狱

英美等国对怀孕和需哺乳的女罪犯没有定罪量刑方面的特殊规定。英国每日邮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2013年7月,一位叫做Natalie Williams的女性因为在酒店与一名14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并怂恿其吸食大麻而被捕。据称其在被捕后设法怀孕,希望这样能让自己逃脱罪责。但法庭最后并没有买账,该女子最终被判入狱两年。法官Simon Borne-Arton称怀孕也不能够让其逃脱牢狱之灾。(”HAVING A BABY WON'T STOP ME JAILING YOU”)

但英国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其在监禁地设置专门的场所和设备应对罪犯的特殊需求。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8月,全英有约75名儿童在监狱中降生。而在全英上下,有7所监狱设有专门的婴儿保育设施,犯罪的母亲可以在这里将孩子们养到18个月大。如果孩子18个月大时母亲还没有服刑完毕,孩子会被交给亲戚或者是当地的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

美国同样未对怀孕女犯有太过特殊的规定。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囚会在监狱产子,俄亥俄州女子监狱还会让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女囚当保姆照顾孩子

美国对于怀孕与哺乳期女罪犯同样没有太过特殊的规定,针对怀孕女犯,各州法律应对策略在于推迟入狱而非减轻刑罚。以北卡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法官允许怀孕女犯刑期起点延后至孩子出生或者妊娠中止六周以后。而针对女犯监中产子的情况,美国司法统计局曾在2008年开展调查,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罪犯会在监狱中产子。在大部分州,孩子在降生后会立即被安排给亲戚或者其他家庭收养。然而在过去15年中,美国有9个州也陆续在本州的监狱中设立了婴儿保育设施,符合条件的女罪犯可以在此将孩子抚养至一定年龄,届时如果刑期仍未满,再安排给他人收养。

以华盛顿女子监狱(Washington Corrections Center for Women)为例,该监狱允许刑期在3年以下的女罪犯在狱中产子后将孩子养至18个月大。如果18个月后刑期尚未结束,母亲和孩子还可以在监狱的“预释放中心(pre-release center)”再呆18个月。母亲还可以给自己的孩子选定一名看护(caregiver),在自己不方便时仍然能够照看孩子。

俄亥俄州女子监狱(Ohio Reformatory for Women)的保育设施建立于2001年,该监狱允许孩子呆到18个月大,与华盛顿女子监狱不同的是,俄亥俄会让没有暴力犯罪记录的女罪犯当孩子的保姆(nanny),在母亲不在时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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