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5期

吃到创可贴,餐馆不认账食客没辙

中国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但正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并不是一味地“保护消费者”。

六十秒读懂专题

《食品安全法》没规定食品消费维权谁该为举证担责,就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了消费者。食品消费纠纷,中国消费者面临三重举证困境:举证食品来源难、举证食品缺陷难(成本高昂)、举证因果关系难。美国并没有矫枉过正,20世纪80年代以来,它寻求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举证和责任平衡,维持了“严格责任”、“过失责任”等多种原则共存的状态,消费者投诉方法多。法院用“消费者期望测试”伸张消费者正义,又不造成对经营者的误伤。律师胜诉才收费,消费者起诉无忧。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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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久,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

Case Law And Statutes On A State-By-State Basis For Claims Relating To Foo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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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北京一消费者在餐馆吃到创可贴,却由于就餐位置不在监控范围内,面临无法追责的尴尬。中国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但正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并不是一味地强求“保护消费者”,也不是施行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寻求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平衡。

发生食品消费纠纷,《食品安全法》基本为废纸,把“谁来举证”问题推给了《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而后两者默认简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强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食品安全法》在解决食品消费纠纷时,基本等于一张废纸。《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15个条款,只有2条涉及民事侵权,而且这2条也没有点中要害: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该归谁,《食品安全法》等于什么也没回答,把这类问题推给了《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而后两者的通用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将食品视为特殊产品,通常情况下,就是强求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如何承担,法律也是一片空白。

食品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难以证明问题食品来自侵权商家,也因检测费用高昂难以证明所消费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更对证明“问题食品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束手无策

中国食品消费者维权面临三重举证困境,多年未改。消费者难以证明食品来源:即使消费者保留食品小票、发票,也只能证明消费者在商家那里发生过购买行为,却不能证明该食品就是来自商家。2012年9月,南昌一市民在超市买到了两包过期莲子,凭小票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却被告知莲子“也有可能是被掉包的”。

因检测费用高昂,消费者难以证明食品缺陷:2012年6月,《羊城晚报》报道一捆韭菜2元,但做完50个指标的检测需要花去5000元;消费者也很难证明因果关系:2011年5月,南京一市民购买粽子,妻子服用后腹泻呕吐,最终流产,粽子确定发霉,但是没法证明变质粽子导致了孕妇流产。在上述“三重门”中,因果关系的举证是最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

美国则一直在平衡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利益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后演化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多种原则共存状态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是食品消费维权中的核心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就是天平的两端,假如一味地追求保护消费者,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势必会受到伤害。美国作为消费者保护制度极为健全的国家,一直在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

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一度盛行消费者保护之风,消费者诉讼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诉讼中,消费者只要证明食品造成了损害,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那也得承担赔偿责任。越来越严格的责任,越来越多的诉讼压得生产者(销售者)喘不过气来。20世纪80年代以后(里根执政后),“严格责任”原则逐渐缓和,演化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多种原则共存的状态。

美国消费者诉讼选择多:加州消费者在餐馆吃饭吃到了异物,他能以过错责任、违反默示担保、严格责任三种诉因起诉,并可选择把握最大的一种作为主攻对象,提高诉讼成功率

表面上看,美国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一个消费行为,常常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称为“竞合”),但是消费者作为原告,不可以因同一损害获得两份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其实不同的诉因,消费者分担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正因为此,美国消费者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举证的诉因起诉,避开其他诉因面临的起诉困难。

例如,以合同责任为诉因时,消费者只需要证明经营者没有履行义务,无需证明经营者无过错。而以过错责任起诉时,消费者需要证明:(1)被告应当尽到合理注意;(2)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3)原告消费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4)这种损害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加利福尼亚州“Minder v. Cielito Lindo Restaurant”判例中,原告消费者在餐厅吃饭时吃到了异物。原告以过错责任、违反默示担保、严格责任三种诉因起诉,他可以任选一种作为主攻对象,保证诉讼成功几率最大化。

美国法院通过“消费者期望测试”避免造成误伤:纽约州消费者被饮料烫伤,法院裁定消费者料想不到温度过高,商家应赔偿;佛罗里达州法院裁定,消费者在蛤蜊浓汤里吃到蛤壳是合理期望,商家不用担责

美国50个州,有24个州的法院以“消费者期望测试”(Consumer Expectations Test)来判定食物是否存在缺陷,简单来说,在鸡肉中吃到鸡骨头是消费者能够期望到的,但是在三明治里吃到刀片是消费者预料不到的。在纽约州“McLean v. National Center for Disability Services”判例中,原告消费者因饮料过热被烫伤而提起诉讼,法院裁定这种期望超过了消费者的预期,判定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佛罗里达州“Koperwas v. Publix Supermarkets”判例中,消费者因为在喝蛤蜊浓汤时咬到蛤壳受伤而起诉,但法院以此测试认为,“在蛤蜊浓汤中偶尔吃到一枚蛤壳,是一种合理期望”,因此判商家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会采取“代位制”,即法院挑选同消费者经历相同或相似的、理智的、通情达理的公众对经营者是否有过失做出判断。“代位制”避免了消费者必须使用大量环境证据来证明经营者有过失,而且环境证据证明力要比代位制低。

律师胜诉才收费,消费者起诉无忧:律师胜诉才收费给消费者扫除了后顾之忧,而高额的赔偿金给予消费者和律师极大的激励进行起诉

而至于消费者举证成本过高的问题,美国的解决方式是律师胜诉收费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律师胜诉收费制度即为:如果案件胜诉,就按最后赔偿的一定比例收费;如果案件败诉,律师则分文不取(有的收取少量服务费)。例如南加州的Dunn&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从1977年来为“吃到异物”和“食物中毒”的消费者谋求公平的赔偿,该律所免费提供咨询,并且在胜诉之前,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财产性损害赔偿、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为消费者起诉、律师协助应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施加故意、恶意、欺诈或者放任,受到此种行为伤害的原告就可以获得额外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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