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1期

关税早应削减,无关“WTO保护期”

进口关税下调不是政府的恩惠,“关税下调因WTO保护到期”也是流言。

六十秒读懂专题

中国没有任何“WTO 15年保护期”条款,“进口关税全面下调”也不可能发生;根据WTO规定,中国政府在2010年前就应履行完降低关税义务;关税占综合税率比例低,即使下调对零售价影响也微乎其微;即使完成降税义务,中国也未完成所有入世承诺,在政府干预市场、透明度等方面仍饱受诟病;其实,“入世协定书”中涉及的“15年期限”条款事关反倾销,欧盟和美国等不认可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常以此条款认定中国政府“人为压低价格”的行为属于倾销。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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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将于6月1日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有人认为这是因为“WTO对中国的1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实际上,WTO协定中从来没有一项规定提及“15年关税保护期”,也就更不会造成“进口关税全面下调”。

引爆朋友圈的“WTO对中国1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只是流言:中国在2001年入世时,并未签署任何和“WTO 15年保护期”有关的条款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及其附属文件中,没有条款涉及所谓的“15年保护期”,当然也就没有“保护期即将结束”一说。

中国所能享受到的是部分行业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这些过渡期早已在入世后10年内结束。例如,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到期以后对于进口产品,中国政府就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制度,为期3年,到期后取消;金融业的过渡期为5年,2006年12月11日必须全面对外开放。

既然没有“15年保护期将至”,那也就不会导致“进口关税全面下调”;而且根据WTO协定,中国的“关税削减义务”早在2010年左右就应履行完毕

既然没有“15年保护期将至”,那也就不会导致坊间流传的“进口关税将全面下调”。2015年中国发生的数次进口关税税率下调,都和“WTO保护期将至”无关。而且根据协定书,中国自加入WTO当天起,就必须开始履行进口商品降低关税的义务,并在2004年前基本履行完毕,极少数商品可以宽限至2010年。例如,属于农产品-其他鲜果类的“草莓”,加入之日约束税率(bound rate at date of accession)为27.1%,最终约束税率(final bound rate)为14%,在2010年前实施;而“护肤品”加入之日约束税率为28.7%,2008年实施的最终约束税率为6.5%。

2013年,中国关税的“天花板”,即平均最终约束税率为10.0%,而该年向绝大多数WTO成员国实际征收的的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The average applied MFN tariff)为9.9%,中国已将大多数进口商品的关税征收控制到规定的关税“天花板”以下。2015年,中国所制定的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9.8%。

“进口关税降幅超过50%”只是幌子:进口护肤品需要缴纳关税5%、消费税30%和增值税17%,关税由5%降到2%对零售价格影响微乎其微

此次护肤品、纸尿裤等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下调,平均降幅超过50%,当然也不是中国政府给予的“恩惠”。在中国,外国进口商品通常需要缴纳三种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尽管中国政府入世后在降低关税方面表现正常,但实际上,关税只占进口商品综合税率很小一部分。2012年,关税仅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7%。

简单来看,进口护肤品需要缴纳关税5%(暂行税率)、消费税30%和增值税17%,那么护肤品关税暂行税率从5%降到2%——“降幅超过50%”,只是彻头彻尾的幌子,如果再考虑上复杂的计税方式,关税降低对零售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

在降低关税方面“安分守己”,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完成了所有入世承诺:中国不惜破坏规则,对在华外商设置种种障碍;中国不愿意或无法提供针对国内产业的补贴信息,透明度十分堪忧

明面上将进口关税控制到“天花板”以下,也并不代表中国完成了入世的所有承诺。尽管在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宣称“截止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但这一点并不被欧美等主要WTO成员国承认。例如,中国常常不惜破坏规则:2011年12月,中国对美国大排量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进口汽车对本国汽车产业造成了损害”,被WTO裁定无效;美国设在WTO的代表还指出,中国奉行歧视性政策“自主创新”,要求采用独一无二的国家标准,并对外国公司规定了许多直接和间接的限制。

中国作为WTO最大的贸易国,也没能实现其在入世时做出的透明度承诺。中国许多“贸易投资的政策与做法仍然隐藏在未公布措施、内部指示、口头指令和机密文件之下。” WTO秘书处也指出,中国不愿意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其“补贴国内产业”的信息。例如中国入世14年,依照“补贴和反补贴措施(SCM)”协定只提交了两份通知,最新的那份还是2005-2008年的过时信息;中国近年来显著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却在2008年以后停止提交对农产品补贴的通知。

在“入世协定书”中,真正涉及到“15年期限”的条款与反倾销有关:美国、欧盟等不认为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他们会把中国商品价格与第三国进行比较,确定是否涉及倾销

如果仔细考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中,真正涉及到“15年期限”的条款其实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如果中国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国确定该中国产品价格是否属于倾销,就可以不使用中国的价格进行比较。这一条款期限是15年,到2016年12月11日自动废止。

具体来说,美国、欧盟或其他一些国家,认为中国处于“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它们会把从中国进口商品的价格,和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第三国可能是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第三国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又具有可比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欧美发达经济体认为中国商品的价格由政府机构和政策设定,而不是由供需力量决定。中国政府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补贴,包括税收优惠、土地赠予、廉价信贷、原材料补贴以及其他措施,人为压低了中国商品的价格。

所谓的“15年条款期满后,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是无稽之谈:因为WTO没有法规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没法同时满足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协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中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经济目前仍受政府指导而且存在扭曲,不能达到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a)公司决策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b)公司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c)生产成本、财务状况并未受到非市场经济体系显著影响;(d)公司的成立或关闭不受政府干预;(e)货币汇率变化依据市场汇率确定。除非欧盟和美国等国对它们的法律作出修改,那么即使中国是WTO最大贸易国,仍然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