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6期

外国教师过节只能收小礼物

外国老师不能收贵重礼物,否则就是受贿。

六十秒读懂专题

纵观世界各国,公立学校老师大都相当于公务员。国家法律对其能够接受的礼物价值有严格规定,一旦超过这样的限制会被定为受贿罪,除了罚款之外还会面临牢狱之灾。这样严格的法令并非是小题大做,而是因为此类行为会严重损害教育公平。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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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9月10日教师节,网络社交平台易信针对“教师节该不该送礼”这个问题发起调查,九成网友对送礼表示赞同。节日给老师送礼非中国所特有,但是在国外,老师随便接受家长或学生的礼物可能会因受贿而触犯刑律。

给老师送礼并非中国特有,但在美国并不普遍:2013年美国《Consumer Reports》杂志曾调查显示,有53%的家长未向老师送礼,且礼物价值普遍不高,中位数仅为20美元

家长或学生给老师送礼,这一情况并非中国所特有,世界各国的家长也会在节日或期末向老师赠送礼物——只不过没有中国这样普遍。以美国为例,美国《Consumer Reports》杂志曾经在2013年12月展开调查,统计中小学生的家长在这一年给老师送过什么礼物。调查结果显示,有高达53%的家长什么都没送。

此外该调查还发现,美国家长向老师所送礼物的价值普遍不高:2013年美国家长向老师送礼价值的中位数为20美元。该杂志还专门统计了纽约布鲁克林公园坡(Park Slope)地区居民的具体情况,发现学龄前儿童所在班级的负责老师(head teacher)当年平均会收到价值50美元的礼物,这样班级的其他老师(secondary teacher)所收到礼物的平均价值则为42美元,幼儿园到12年级(相当于高三)的老师当年收礼平均价值为32美元。而在2012年,法制晚报就教师节送礼问题随机调查中国国内数个家庭,结果显示平均送礼额度为人民币1570元,中位数超过人民币1000元。比起美国,可以算得上一笔巨款。

在美国公立学校老师收受礼物价值超过一定限额,会被判受贿罪。马萨诸塞州就根据《利益冲突法》规定,公立学校老师不得收受价值超过50美元的礼物,而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收礼事项在校内公开

在美国,因为公立学校老师身份属于公职人员(Public Employee),与公务员类似。所以各州对“老师收礼”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收受礼物价值超过一定限额,会被判受贿罪。在马萨诸塞州,根据《利益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law)规定,公立学校老师不得收受价值超过50美元的礼物,即便礼物价值不高于50美元,老师在收礼后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收礼事项在校内公开。但如果是那些“没有零售价值”的礼物,比如一盘小饼干、手工制品等,而且价值低于10美元的话,是不需要书面公开的。

当然,如果是全班决定送老师一件礼物,那这样礼物的价值上限可以调至150美元。但前提是这件礼物必须是“全班”赠送,故而赠送者的名字以及人数均不得透露给老师。而且如果某个学生已经参与到给老师赠送班级礼物之中,那么他就不能再给老师送私人礼物了。

美国老师违规收礼将会失去当老师的资格,2014年,佛罗里达州一位名叫Jeff Spires的老师因收受学生70美元钱财,在判卷时给高分,被吊销了教师资格,也无法在其他州任教

2014年4月,佛罗里达州一位叫做Jeff Spires的老师,因为收受学生贿赂,被取消了教师资格。一位学生称其在之前曾经两次付给这位老师70美元,让老师在考试阅卷时对自己高抬贵手,这位老师也照做了。而因为这样的行为,他在佛罗里达州的教师资格被吊销。虽然理论上此人仍然可以继续前往其他州申请该资格,但是因为此事被记录在案且全国联网可查,所以实际上,他今后几乎没有再当老师的可能了。

违规收礼除了被学校开除外,还会收到严惩;在阿拉巴马州,老师禁止收取现金或礼品券,只能收自制小饼干等“没什么固有价值”的东西,否则将面临最高6000美元的罚款,外加入狱一年

如果美国的老师违反类似法律,所面临的惩罚不只是被学校开除。同在美国的阿拉巴马州此前曾规定,老师每个季度所收礼物价值不得超过100美元。2012年3月,该州新法律生效,禁止将现金或礼品券赠送给老师,而只有符合规定的那些“没什么固有价值”的东西才能当作送给老师的礼物,比如水果篮、自制的小饼干、马克杯、笔记本等。老师如果违反此法律收受礼物,将会面临最高6000美元的罚款,外加入狱一年。

1996年,在两所高中教授经济课程的Kenneth D. Cotton因为注意到他的一名学生“经常缺课”,就向其索要290美元,宣称这样就可以“让他得一个高分”。但是学生并不买账,而是通知了警方。这位无良老师最终被判罚款2500美元,外加500小时社区服务。

2004年,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针对教育腐败出版指导手册,指明老师收受礼物会导致教育不公;在柏林,老师每年接受的礼物不能超过10欧元,2015年柏林高中女老师因为收了学生198欧元的礼物,被处以4000欧元罚款

德国针对老师收礼行为有过详细的研究。2004年,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针对教育系统中腐败的预防工作,专门出版了指导手册。在“教育质量与考试成绩的腐败”一部分中,其指出对于老师收受礼物可能会通过种种行为,引发教育不公问题,此类行为包括对特定学生提前泄露考试答案、开小灶补课或者给这样的学生安排教室中靠前的座位等。有鉴于此,德国对于老师收受礼物同样也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公立学校老师在德国身份也属于公职人员(Mitarbeiter des öffentlichen Dienstes),其所能接受的礼物价值也受到限制,但各地标准不同,柏林允许公职人员每年接受不超过10欧元的礼物,北威州的标准则为每年25欧元。

2015年5月1日,每日镜报报道了这样的一个案例。柏林某高中的一名女教师,收取了学生价值198欧元的一件雕塑。这件雕塑本来是学生送给老师的一件学年赠礼,但一名学生的家长告发了此事。所以这位老师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最终被处以4000欧元的罚款。但考虑到学生有学年末与毕业时送礼物的习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德国的法律制定者们也在考虑可否提高限额,因为10欧元实在是太少了,甚至“买不到一束漂亮的花”。

澳大利亚规定教师不能收取价值超过50澳元的礼物,如果超过50澳元,老师可以选择拒绝、给学生付钱或者转交给学校保管

澳大利亚教育部门规定,公立学校员工和各州教师不得收取价值超过50澳元(约合人民币210元)的礼物,如果礼物价值超过50澳元,老师可以选择拒绝、给学生付钱或者转交给学校保管。如果由学校保管,那么负责人还要填写相应的报告。

澳大利亚在这样的硬性规定外,还界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如果家长因为孩子弱视,给了所在学校校长1000澳元,并明确要求这些钱是考虑到自己孩子的情况,专门让图书馆添置有声书的,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孩子是非残疾人就行不通了,比如家长因为孩子在板球队,而向学校出资1000澳元要求购买运动器材,这就是不可接受的。

在英国,据BBC在2010年调查显示,有93%的老师曾经收到学生礼物;为遏制教师收礼之风,2011年颁布贿赂法令,随后爱丁堡学院规定老师收礼超过40英镑就得公开

送礼之风在英国也日渐流行。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近年来,英国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给教师赠送礼品时出手越来越阔绰,以致攀比成风。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伦敦教师介绍,按照惯例,每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家长会共同出资购买一份“班级礼物”送给教师。以他们学校为例,每名学生在期末会拿出90英镑,凑够2000英镑给教师和助教买礼物。2010年BBC在英国针对1000名教师与讲师协会(Association of Teachers and Lecturers)成员展开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这1000名教师中有93%曾经收到过来自学生的礼物。2011年,贿赂法令(Bribery Act 2010)正式生效,法令强调,每所中小学都必须对于礼物与捐赠事项保证详细记录,此外还需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校内反贿赂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各个学校在这一法令下也纷纷采取措施。2012年,爱丁堡学院下发规定,如果教师所收受礼物超过40英镑,就需要书面公开。国内最大的教师工会之一,苏格兰教育学院(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Scotland)对此表示支持,因为价值过大的礼物会将老师“置于不利的位置”。

2015年,韩国《金英兰法》规定老师如果单次收受100万韩元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接受300万韩元以上财物,会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首尔措施更严,完全禁止老师收受财物

在韩国虽然针对公务员有一项道德规范,即“不得接受超过3万韩元的请客招待”,但却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教师也在此道德规范限制中。2015年3月,韩国通过了《金英兰法》,该法案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公、私立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媒体工作者。具体内容是,,若从同一人手中单次收受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683元)以上,或1年合计收受300万韩元以上的财物和请客招待,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首尔教育厅则更进一步,表示将从新学期开始实施比《金英兰法》更严格的贿赂禁止政策:新学期首尔将完全禁止老师收受财物,收受不满10万韩元的财物时从轻处罚(减薪或警告),如果达到10万韩元以上则将会从重处罚(罢免或解聘)。市教育厅对举报教师收受贿赂的人奖励受惠金额10倍的奖金,奖金最高达1亿韩元。首尔督学表示此举是为了“杜绝贿赂文化,让学生家长不再为是空手去学校还是买礼物去学校为难”。

中国香港教育局要求老师非特殊情况不得接受价值超过100港元的礼物,一旦违规收礼即为贿赂,可获刑3年外加10万港元罚款

在中国香港,老师收礼也受到政府与法律的严格限制。按照香港教育局提供的《学校内部守则样本》建议的利益金额上限,学校教职员接受(但不得索取)的利益包括:学生或家长送赠的礼物,但价值不得超100港元;学生或家长在毕业典礼上送赠的礼物,但每次总值不得超500港元;退休或辞职时,家长、同事、学生或旧生送赠的礼物,但每人所送赠礼物的价值不得超1000港元。一旦教职员接受不属上述范围的利益,必须在事前或在接受利益后,尽快向校长取得书面批准。而校监、任何校董或校长如要接受利益,均须校董会批准。

且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凡学校雇员未经校董会批准而因工作关系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属违法。一经发现,就会被廉政公署调查,并被定罪为贿赂,不论收礼者还是送礼者,情节严重则有可能面临10万港元的罚款以及3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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