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3期

南京宝马案:鉴定机构不能认定刑责

南京宝马案精神病司法鉴定遭广泛质疑十分正常,中国司法鉴定无论制度还是实践都有不少明显缺陷。

六十秒读懂专题

南京宝马肇事案凸显中国法律实践中精神障碍刑事责任判断主体定位普遍不当,医学专业人士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应仅限于提供专业意见,至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应当由法庭决定。此外中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缺陷重重,不同机构对同一当事人的鉴定结果常南辕北辙。司法鉴定由检方主导,中立性也值得怀疑。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南京市脑科医院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曾有过被推翻的先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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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6月9日晚,南京市交管局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其实反映出中国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网上的广泛质疑并不足怪。

中国法律实践中精神障碍刑事责任判断主体定位普遍不当,精神医学专业人士不应对当事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而应将刑事责任问题留给庭审阶段由法庭决定

南京宝马肇事案中的司法鉴定反映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障碍刑事责任判断主体明显不当。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属于法律性和规范性问题,应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庭决定,精神医学专业人士至多只能提供的专业意见或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词供法庭考虑。南京脑科医院在鉴定意见中宣布“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对当事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按世界主流法律观点看,无疑是对法庭职权的越俎代庖。事实上,一些学者也指出中国普遍的司法实践中精神医学鉴定人员直接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的做法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0条相冲突。

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精神病学家只提供专业意见供法庭考虑,但对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认定完全由法庭完成

例如,2001年12月,德国波恩州男子哈提姆•马斯洛依(Hatim 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家中,袭击并试图杀害其男友,造成后者身受重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精神病专家的鉴定报告表明,被告人马斯洛依存在幻觉性精神病。但法庭最终裁决被告人存在的这种疾病性精神障碍并未导致缺乏德国刑法典第20条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精神病学家只提供专业意见供法庭考虑,但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完全由法庭完成。

英美法系国家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是通过法庭对抗诉讼过程进行确认的,在法庭上禁止专家证人就当事人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证言,专家证人甚至不可直言被告是否精神错乱

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庭审中主要采取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法官的中立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影响法庭的最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律师可采用心智缺陷抗辩(Insanity defense),强调被告具有心智缺陷进而助其脱罪或减轻刑责,被告律师可要求心理学家或精神病专家出庭提供专家证人证词,但专家不可对被告的刑事责任(criminal responsibility)做出判断,而应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定权完全留给陪审团。《联邦证据法规》(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4条b款更规定,作证的精神病学家只能对被告的精神失调症状与犯案时的心智状态做出描述,至于被告是否精神错乱(sanity or insanity),则是必须留给陪审团决定的最终问题(ultimate issue)。

美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心智缺陷抗辩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在检方,且负责精神鉴定的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需接受庭审交叉质询,充分保证专家证人专业中立,推理和证据公开透明

美国国会1984年通过的心智缺陷抗辩法案(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 of 1984)规定在运用心智缺陷抗辩的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也即试图用心智缺陷抗辩脱罪的当事人)一方。被告方必须提供“清楚并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心智缺陷。此外,专家证人需在法庭上接受双方律师的交叉质询,以确保专家证人的专业性、中立性,以及推理和证据公开透明。

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鉴定几乎都由检方主导,且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也颇令人担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派检方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数据,2012年超过90%的鉴定由检方下属机构完成。

中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用范围广,精神病学鉴定缺乏客观标准,不同机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常常南辕北辙。数十个精神病重复鉴定案例中,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占到70%。104个重复鉴定案例中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在精神医学中,“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属于两个不同概念,按照临床工作中的约定,精神障碍即使很严重也必须持续至少一星期才能正当地视为”精神病“,而不到一星期的严重精神障碍只能称之为”微型精神病发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应用十分广泛而模糊,包括了各类精神障碍、有严重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性变态等。这些“精神病”中的绝大多数并不能通过客观的器质性病变来鉴定,在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完全无法通过脑电波、细胞递质、基因等生物学上的客观指标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有精神障碍,更难以区分鉴定对象是属于哪一种精神障碍。正由于缺乏客观标准,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中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

据学者黄凯平2013年文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各说各话是普遍现象,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共识”。如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唐安平在他的一篇研究报告中提到,在其搜集到的数十个精神病重复鉴定案例中,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占到70%。而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和北京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专家胡纪念也曾分析过104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南京宝马肇事案中负责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南京脑科医院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被推翻先例:2013年安徽医科二附院杀医案中南京脑科医院做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就曾被推翻

南京宝马肇事案的鉴定机构南京脑科医院,在司法鉴定领域的记录也值得质疑。该院曾有司法鉴定结果被推翻的先例:2013年的安徽医科大二附院杀医案中,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果是:被告彩春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这份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作案前后妄想内容并非荒谬离奇,而以被害、关系妄想为主,与其经历事物有联系。其结构较为系统、固定和持续。评定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应该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公诉方采纳了第二份鉴定意见,认为后者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具体、细致。认定被告人彩春峰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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