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坚 中青在线
日前,著名笑星赵本山因欠所居住沈阳河畔花园华新物业的物业费用累计11万余元,而被催缴,赵本山则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质疑。为此赵本山向记者透露:这个官司我一定要打,我不但要以个人的名义去打,还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打,我相信正义是永恒的,我是一个人,我要维护人的正义,这场官司我一定要打赢!(9月6日《华商晨报》)
物业纠纷官司,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法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在民事官司审理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能以自然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庭“打官司”,而不附带任何其他身份,而且双方身份平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人大代表身份的。
如果一个诉讼当事人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那么会令诉讼裁判者——也就是法官感到尴尬甚至为难。因为这时的诉讼当事人有着双重身份:诉讼人身份和人大代表身份。而身为诉讼人,尤其是原告,一般都是抱有必胜信心方才参与诉讼的,因此一旦败诉或认为判决结果没有达到自己所认可的状态,就有可能认为是法院裁决不公,这时当事人如果身兼诉讼人和人大代表双重身份,就可能要行使人大代表身份赋予其的监督职能,对庭审法官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无疑就会带有一定的私利和偏见,难以保证公正。另外,如果法官知道当事人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打官司,而人大代表又有罢免法官的权力,出于私利考虑,也恐怕难以公正审理此案。
尽管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权力,但人大代表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人大代表首先是代表人民意志,为国家和地方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的民意代表,而不是任何行政或司法官员及办事人员,人大代表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因此行使相关职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进行。所以,当人大代表做某件事情时说“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时,就应该先想一想,他所做的事,是否适合“以人大代表的身份”。
其实,以往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年经常参与一些诸如质检部门的打假行动,有时还代替政府承诺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尽管这些做法深受欢迎与支持,但这是一种人大代表角色的错位。因为人大只有立法权、任免权、罢免权、监督权及建议权,即使是上述权力,除了建议权外,也必须是一种集体使用的权力,必须通过所属的人大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做出决议,以人大的名义来行使权力,人大代表个人无权行使这种权力。虽然人大代表出于善意为居民排忧解难值得称道,但这不属于人大代表固有的法定职责。
(作者:中青在线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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