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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独立审判权检察权须去除地方化行政化

当看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下意识地将其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个时代背景联系起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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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解读

决定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解读审判权与检察权独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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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能否确保需等待更多细则出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为建设法治中国勾勒了改革整体框架: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多位受访学者表示,尽管公报释放了积极信号,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能否确保,"两权"独立是否能为"司改"破题,尚需等待会后更多细则的出台。
  司法部"司法"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保障"两权"独立,关键要配备完善的制度设计。没有制度保障,要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是空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则对本报表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主要障碍在司法地方化、行政化。
  王公义认为,要破除这一障碍,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业务与司法行政相分离;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财产权等"管理位阶"上提;三审终审制度是可行的制度路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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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突破口

  公报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讨论了近20年的老话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司法体制建立在法治与公众普遍认知的基础上,具有规范性、根本性、可行性的特征。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王公义认为。
  王公义认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须实现“四个分离”来解决多年来司法体制遗留的“要害”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执行分离。王公义说,当下,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都归属法院的权限,法院身兼“裁判员、运动员”两职。从法理上来讲,这种方式并不完善。 “审判与执行结合”的模式为法院提供了因考虑到判决不能执行就选择少判、不判、拖延的可能性。

  二是侦查与羁押看守要分离。王公义说,侦查与羁押目前是公安部门在管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不能得到根治。要彻底根治这些问题,要保障人权,只有从制度设计上来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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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最主要的障碍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化

  陈卫东介绍,由于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高度重合,人、财、物高度依赖于地方,因此法院、检察院被习惯看成地方政府的机构,导致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与干预,这是司法地方化的简单表述。
  而司法行政化是指审判权与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并未践行独立判断、个人负责的原则,而是采取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部新闻

责任编辑: 网易新闻专题组   时间:2013-11-1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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