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毙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山东省公安厅日前作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作人质的犯罪分子,如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

  这一规定刚出台,便引起了广泛的议论。这还是处在“规定”阶段,尚未有“实践”的案例。而兰州警方,虽未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已有了实际行动:9月26日7时许,一名60多岁、右腿残疾的男子,闯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户主讨债,声称随身携带有炸药包,如果户主不还欠款,便同户主及其家人同归于尽。警方在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将其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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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李

点评:

  “当场击毙”决不可滥用,必须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在采取这一手段前,要搞清当事人身份,弄清动机,判明危害,分清步骤,以保证“当场击毙”行为的正确性。

  “当场击毙”说起来简单,且看起来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但操作起来却需十分慎重细致。>>>评论

 击毙暴力讨债者无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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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是为保护公民安全
  公安厅出台的这个规定本是出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百姓。从法律角度上讲,公安厅出台这个规定,其用意也在于正确引导公安人员能紧急情况下能做到正当防卫,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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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恐怖分子”应当果断击毙
  其实对付恐怖分子做得事情就是击毙,但我们不排除各种因为经济原因发生的绑架事件,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我们现在公民的人权意识还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做的事情有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所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议将公检法的职能完全分割,直接对上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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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暴力讨债者无可疑问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谁的都一样。警察在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行犯罪时应当拔枪射击,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警察的责任。如果当时警察没有射击,让犯罪分子引爆了炸药,牺牲几个警察对作者来说可能是小事,而如果万一殃及附近的百姓,警察是不是还要承担处置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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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击毙”不能解决一切 ★★★★★
“当场击毙”不如当场击倒
  无论如何,“当场击毙”与文明执法不相协调,与“让警察背着一只手同犯罪作斗争”的法治理念相违背,以笔者之见,“当场击毙”倒不如改为“当场击倒”。这样不仅起到了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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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容随意践踏
  从北京到兰州,警察一再采取果断措施击毙。行动果断准确固然值得称道,但总觉得有些郁闷,难道那些歹徒果真非得击毙不可?难道碰上此类人质或威胁事件一定要采取非常手段不可?事后究其原委,当事人均有出于无奈的隐情。让人同情。感觉有随意践踏生命的郁闷。虽然事情如果发生会造成不小的后果。这不是恐怖袭击。只是一时的过激行为,或者可以先采取一些人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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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击毙”需十分慎重 ★★★★★
通过谈判来化解现场危急
  当场击毙就哪么好吗?我们应该通过谈判来化解现场危急!然后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古时围城都知道围三面而放一面!不可将人逼急了!前几天深圳发生一起绑架案!绑架者被警察围住时!绑架者无论如何都不与警察谈判(我想他知道谈判不会是他的出路)!结果呢!绑架者被当场击毙!而代价是派出所所长和人质被烧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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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什么情况下才能采取“当场击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一是要对事发现场进行确实认可。即弄清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状态”,是不是真的紧急状态?二是要对当事人所采取的极端手段进行确认。要实际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其是不是在用极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预备危害他人;三是对当事人行为目的进行确认,分析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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