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杭州一市民持1948年存折想取出50万存款,银行称存款过时已收归国库。有网友指出50万形同废纸,而且银行给足取款时间已足够厚道。但事实上,建国初期对存款清偿的时间、范围、标准均有限制,并没有想的那么美。
建国初期的存款清偿,并不是市面流传的那么美好。
1948年5月的法币存款,按理说应该在1948年11月前由银行兑换金圆券并清偿,但因货币贬值严重而不了了之;建国后,不是所有银行的储户都在清偿范围内;存款的年代不同,偿还标准也不一样;偿还到储户手中的,是打折过的存款;如果是外商银行的储户,有极大可能拿不到清偿存款;普通人如果不幸被划入官僚资本,存款可能要充公。 [阅读全文]
彭媛,解放初期上海外商银行的退出研究
导语: 近日,杭州一市民持1948年存折想取出50万存款,银行称存款过时已收归国库。有网友指出50万形同废纸,而且银行给足取款时间已足够厚道。但事实上,建国初期对存款清偿的时间、范围、标准均有限制,并没有想的那么美。
50万法币存款没有兑换成金圆券,但并未过期失效。杭州市民的50万法币存款,储蓄时间是1948年5月1日,虽然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在1948年11月20日前以金圆券限期收兑法币以及东北流通券,但实际上,国民政府于同日颁布的《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应由银行进行法币兑换金圆券和存款清偿业务,不存在储户不兑换就过期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通货膨胀愈发严重,限期兑换金圆券也不了了之。1948年12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命令中央银行停止申请存款兑现。因此1948年5月的50万法币存款,无论购买力多么微乎其微,依然可以在建国后得到清偿。
建国后,并不是所有的储户都能如愿以偿得到存款,一些银行的储户只能自认倒霉。1953年2月20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存款给付办法》中划出了许多条界限。
“凡日寇银行及汉奸政府伪银行之存款一律不予清偿”、“国民党反动政府通过伪行局会发行之‘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属于公债性质,一律不予清偿”、“凡属于官僚资本、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所有之解放前存款,银钱业应即检举列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经法院核定没收者汇缴国库”。
存款不是存多少法币就还多少人民币。1953年的《存款给付办法》中还规定,清偿的存款划为三个阶段:1937年12月31日以前,1938年1月1日至1948年8月18日,1948年8月19日至解放前。
根据货币贬值速率,每一阶段存款对应的偿还标准都不相同,总体上是兑换数额逐年递减。例如1940年的存款,每1元法币可折合2436元人民币旧币(1万元旧币=1元新币);1945年的存款,每1元法币可折合7.5元人民币旧币;而杭州市民1948年5月1日存入银行的50万法币,每1元法币只能折合人民币旧币0.01元,即50万法币折合5000元人民币旧币,也即0.5元人民币新币。
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存款也不是原封不动地清偿给储户,1949年前存款清偿的给付原则是:只给本金,不给利息。此外,第一、二阶段的定期存款,按照偿还标准给付,活期存款,按照偿还标准的8折给付;第三阶段的定期、活期存款,按照各地金圆券兑换人民币的第一次牌价折算。
在存款清偿中,外商银行的储户损失惨重。根据上海市地方志《对上海地区解放前存汇款清理给付情况表》(截至1954年9月20日),上海的外商银行共有13家(包括汇丰、花旗等)。接受登记的储户有10020户,共需给付237.4714亿元人民币旧币,实际偿付储户只有2260户,金额为66.0363亿元人民币旧币。
1949年过后,外商银行大规模撤离中国,但被要求结清存款才可离开。外商银行希望早日结清存款,但由于两个外部因素拖延:人民银行要求,存款满200元法币,超过部分就要给付人民银行的定期定额储蓄存单(6个月或1年),外商银行觉得不划算,不愿意领用该存单进行给付;此外,朝鲜战争爆发,中美互打经济战,外商银行账户的款项遭到冻结,无法正常给付。
以上海为例,据1953年的统计数据,未清偿存款给付后,现金部分自动转储蓄率(转储率)高达35%,其中中国银行转储率达到了42.4%,交通银行为34.6%,意味着很多人并没有立刻拿到现金。
还有一些清偿存款没有记在存款者名下,而是被充公没收。上海以“存户政治身份审查”的名义,没收了72户的给付金额,共计367977472.50元人民币旧币;冻结及专户存储146户,计603377351元人民币旧币;以“追缴公粮赃款”没收23户金额,计128160999元人民币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