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6期

50万存款归国库,你要知道的几件事

建国初期的存款清偿,并不是市面流传的那么美好。

六十秒读懂专题

1948年5月的法币存款,按理说应该在1948年11月前由银行兑换金圆券并清偿,但因货币贬值严重而不了了之;建国后,不是所有银行的储户都在清偿范围内;存款的年代不同,偿还标准也不一样;偿还到储户手中的,是打折过的存款;如果是外商银行的储户,有极大可能拿不到清偿存款;普通人如果不幸被划入官僚资本,存款可能要充公。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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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杭州一市民持1948年存折想取出50万存款,银行称存款过时已收归国库。有网友指出50万形同废纸,而且银行给足取款时间已足够厚道。但事实上,建国初期对存款清偿的时间、范围、标准均有限制,并没有想的那么美。

50万法币存款在建国前就过期失效?1948年8月19日,虽然国民政府规定由银行将法币存款折合金圆券进行清偿,但金圆券因严重的通货膨胀根本无法流通,无法兑换的法币也并未失效

50万法币存款没有兑换成金圆券,但并未过期失效。杭州市民的50万法币存款,储蓄时间是1948年5月1日,虽然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在1948年11月20日前以金圆券限期收兑法币以及东北流通券,但实际上,国民政府于同日颁布的《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应由银行进行法币兑换金圆券和存款清偿业务,不存在储户不兑换就过期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通货膨胀愈发严重,限期兑换金圆券也不了了之。1948年12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命令中央银行停止申请存款兑现。因此1948年5月的50万法币存款,无论购买力多么微乎其微,依然可以在建国后得到清偿。

不是所有储户的存款都能在建国后得到清偿,1953年《存款给付办法》规定,“日寇银行、汉奸伪政府银行、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公债……一律不予清偿”,这部分银行的储户只能自认倒霉

建国后,并不是所有的储户都能如愿以偿得到存款,一些银行的储户只能自认倒霉。1953年2月20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存款给付办法》中划出了许多条界限。

“凡日寇银行及汉奸政府伪银行之存款一律不予清偿”、“国民党反动政府通过伪行局会发行之‘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属于公债性质,一律不予清偿”、“凡属于官僚资本、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所有之解放前存款,银钱业应即检举列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经法院核定没收者汇缴国库”。

建国后的存款偿还标准按照存款时间逐年递减,1945年的存款每1元法币可折合7.5元人民币旧币,1948年5月1元法币只可兑0.01元人民币旧币,杭州市民的50万法币存款兑换成1955年改制后的人民币新币,价值5毛

存款不是存多少法币就还多少人民币。1953年的《存款给付办法》中还规定,清偿的存款划为三个阶段:1937年12月31日以前,1938年1月1日至1948年8月18日,1948年8月19日至解放前。

根据货币贬值速率,每一阶段存款对应的偿还标准都不相同,总体上是兑换数额逐年递减。例如1940年的存款,每1元法币可折合2436元人民币旧币(1万元旧币=1元新币);1945年的存款,每1元法币可折合7.5元人民币旧币;而杭州市民1948年5月1日存入银行的50万法币,每1元法币只能折合人民币旧币0.01元,即50万法币折合5000元人民币旧币,也即0.5元人民币新币。

建国后的存款清偿只给本金,不给利息,只有1948年8月18日以前的定期存款能够全额给付,而且活期存款只能按照偿还标准的8折给付

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存款也不是原封不动地清偿给储户,1949年前存款清偿的给付原则是:只给本金,不给利息。此外,第一、二阶段的定期存款,按照偿还标准给付,活期存款,按照偿还标准的8折给付;第三阶段的定期、活期存款,按照各地金圆券兑换人民币的第一次牌价折算。

外商银行的储户损失惨重,由于给付强制要求领用人民银行存单和朝鲜战争期间外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上海市13家外商银行共需给付237亿元人民币旧币,实际只给付了不足30%

在存款清偿中,外商银行的储户损失惨重。根据上海市地方志《对上海地区解放前存汇款清理给付情况表》(截至1954年9月20日),上海的外商银行共有13家(包括汇丰、花旗等)。接受登记的储户有10020户,共需给付237.4714亿元人民币旧币,实际偿付储户只有2260户,金额为66.0363亿元人民币旧币。

1949年过后,外商银行大规模撤离中国,但被要求结清存款才可离开。外商银行希望早日结清存款,但由于两个外部因素拖延:人民银行要求,存款满200元法币,超过部分就要给付人民银行的定期定额储蓄存单(6个月或1年),外商银行觉得不划算,不愿意领用该存单进行给付;此外,朝鲜战争爆发,中美互打经济战,外商银行账户的款项遭到冻结,无法正常给付。

不是所有接受清偿的储户都拿到了现金,上海就以“存户政治身份审查”、“追缴公粮赃款”等名义,没收了200余户共计10余亿人民币旧币,并将其充公

以上海为例,据1953年的统计数据,未清偿存款给付后,现金部分自动转储蓄率(转储率)高达35%,其中中国银行转储率达到了42.4%,交通银行为34.6%,意味着很多人并没有立刻拿到现金。

还有一些清偿存款没有记在存款者名下,而是被充公没收。上海以“存户政治身份审查”的名义,没收了72户的给付金额,共计367977472.50元人民币旧币;冻结及专户存储146户,计603377351元人民币旧币;以“追缴公粮赃款”没收23户金额,计128160999元人民币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