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有媒体对中国预付卡消费的乱象进行了调查,引发舆论对以“会员卡”、“VIP卡”、“储值卡”等形式出现的预付卡的再次关注。其实,对于预付卡的监管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忽悠你办卡的人,可能每一步都在违法。
对于预付卡的监管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忽悠你办卡的人,可能每一步都在违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披露预付卡条款并获得消费者许可都是办卡的前置法律条件:若发行方有意隐瞒,则预付卡无效;发卡方变更服务内容涉嫌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不退款”的格式合同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申请裁定其无效;而不管是“合并重组”还是“破产清算”,消费者都应该得到补偿;若预付卡发行商家卷款跑路,更是涉嫌诈骗罪的行为。 [阅读全文]
网易另一面:有去无回的公交卡押金
导语:日前,有媒体对中国预付卡消费的乱象进行了调查,引发舆论对以“会员卡”、“VIP卡”、“储值卡”等形式出现的预付卡的再次关注。其实,对于预付卡的监管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忽悠你办卡的人,可能每一步都在违法。
虚拟场景:王姐在下班途中碰到了一理发店的会员卡推销员,推销员称王姐“仅”需要购买一张1000块的会员卡就“可以享受‘总监’剪发烫发3折优惠”,并邀请王姐前往该理发店“免费试剪”一次。王姐对这次“免费试剪”颇为满意,当场就购买了该店1000块的会员卡,理发店也并没有出示会员卡条款或者任何形式的合同。但王姐第二次前往该理发店理发时,却被告知根据理发店的会员卡条款,她办理的会员卡只有工作日才能使用。
预付卡是指商业主体发行的消费者已预先付费的凭证。中国商务部2011年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均规定,发卡企业有义务书面告知消费者预付卡协议的详尽内容,并征得其同意。而在美国,根据2009年《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Credit CARD Act, Section 401),预付卡合同必须在办理之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清晰无误”(“Clear and conspicuous”)的披露给消费者,预付卡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即使是以“会员码”形式存在的预付卡办理,也必须在口头与消费者确认合同,并将预付卡合同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送达消费者。
虚拟场景:在一个工作日,王姐第三次前往该理发店理发。当初理发店承诺“‘总监’剪发3折优惠”,但这次为她理发的却是一位刚入职的新手,理完发的效果和第一次“免费试剪”的时候完全不在同一水平上。根据上海市行政部门2011年对该市预付卡消费的调查,45.49%的受访者表示曾在单用途预付卡使用中碰到“服务质量缩水”的现象,是单用途预付卡持有者最常见的侵权纠纷类型。
在中国,理发店的做法涉嫌虚假广告。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且还明确了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权益受损时拥有求偿权。作为其下位行政规定的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针对预付卡有更细致的规定,预付卡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约或者退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法》也规定了预付卡发行方作为合同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美国,即使该理发店在给王姐办理“会员卡”时向王姐出示了包括该服务内容在内的条款,这样的服务缩水也绝非合法。《美国侵权法第二版》第526条规定,“对事实、法律等作出不当表述,从而诱使他人依次采取行为,应该为他人因依赖该不当表述而操守的金钱损失承担欺诈责任。”预付卡服务缩水堪称美国侵权法中欺诈行为的经典案例。
虚拟场景:王姐发现理发店并无法提供当初口头承诺的服务质量后,和理发店交涉试图让其退还“会员卡”中的剩余金额。但理发店方面却声称 “会员”一旦购买“会员卡”即视为接受“会员卡”条款,根据其“会员卡”条款,消费者无权要求退款,且“协议”中还声称“会员卡”一年到期后,余额“恕不退还”。
消费者选择预付这种消费方式,实际上仍然拥有预付款的所有权,预付卡发行商家只是暂时保管预付款。在预付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仅仅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经营者除了终止履行相关的服务提供之外,还可以把消费者保管在经营者手中的资金据为己有。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之类的格式合同规定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权利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申请变更、撤销或裁定该条款无效。欧盟2011年通过的《电子货币条例》(EC the Second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就规定,在预付卡合同期及合同结束6年之内,若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预付卡发行方必须退还所有余额。美国也在《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中规定,预付卡的最短有效期长达5年。
虚拟场景:王姐又一次来到了该理发店,试图继续和理发店理论,却惊讶地发现理发店已经人去楼空。王姐联系了当地政府的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却表示对于已经卷款跑路的理发店老板,追究起来非常困难。根据前述上海市行政部门对当地预付卡市场的调查,有18.77%的受调查预付卡持有者宣称曾“遭遇关门侵害”。预付卡发卡方卷款跑路,也就成为当地仅次于服务质量缩水的第二大侵权纠纷类型。江苏媒体也有当地“3年内31家公司卷预付款跑路”的报道。
其中,根据《合同法》、《公司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行主体重组后的新公司对预付卡的承诺都应该继续承担。在发行主体亏损倒闭的情况下,预付卡持卡人同样也是企业债权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必须偿还消费者的预付款。若预付卡发行者卷款跑路,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