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是利器还是悖论?

  11月4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公安部有关领导再次提出,命案侦破要“一抓三年”,全国公安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在南方某省接连不断发生令人惊愕的社会治安案件的同时,这次会议的召开,或许能给担惊受怕的老百姓带来一些希望,但与此同时,对于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口号,一些新的疑问又浮现出来,在目前破案率不到百分之三十且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提出这个目标对改善社会环境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为了实现这个近似“政绩工程”的口号目标,是否又会有新的“孙万刚事件”出现呢?     


 从某种角度来说,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就加大打击犯罪的的力度而言,所谓的“限期破案”“一长双责”在更多的程度上只是给办案人员更强的压力,要说能够更有效率地破获案件实在是没什么科学依据,何况我们的侦讯手段本来就有限,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有谁能保证不会为了将一个无法破获的命案结案而去罪延无辜呢?
   命案侦破实行“一长双责制”
  “接报杀死1人的命案,县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接报杀死2人以上的命案,地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负责案件侦破的指挥、协调工作,把握全局,调动相关警种,提供装备、警力、经费等保障,任命专案组长,督促侦查破案工作。”这种长官责任制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案件的破获?难道中国的公安局长大人们都是神探亨特吗?这些关注“成绩”的组长局长们在多大程度上又能了解找寻真相靠的绝对只能是科学仪器和实践经验呢?
 人民评论:如何面对30%的破案率?
  下级公安机关在无法保证“每案必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罚而草率结案甚至制造出“冤假错案”;上级的行政压力越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也就越大。公安部在提出“命案必破”时的态度无疑是审慎的,并没有草率地将“命案必破”当成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各级公安部门。为规避因“命案必破”成为政策目标而产生的政策风险,决策者们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必须提供通畅的申诉途径与救济途径以保证无辜公民“有冤必申”。
 “命案必破”与“亩产十万斤”
 强调“必破”而罔顾现实因素,显然不合实际、不合时宜,有一种浮躁、作秀之嫌。虽然报道说这只是一种努力的方向,但一旦确定下来,无疑会成为一种硬性考核指标。大跃进时,我们狂热地提出了“亩产十万斤”的口号,大放“卫星”。由于罔顾了客观规律,结果事如愿违,全国上下浮夸虚报、弄虚作假成风。表面看到处“莺歌燕舞”,实际上经济萧条,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饿死人的现象。历史的教训至今仍让人阵阵作痛。“命案必破”是不是“放卫星”的现代版,值得质疑。
  “命案必破”的承诺,实在让人担心
  一个科学的理论不是一个承诺能突破的。关于“犯罪黑数”的理论,是多少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者通过N年研究,根据理论和实际得出的科学共识,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公开承认这一理论,连美国和日本这样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其技术装备的程度和警察的素质等等,与河南这样欠发达的省份相比,都要高得多好得多,他们都不得不承认有“犯罪黑数”的存在,河南,靠一个副厅长的承诺就能破了一客观而科学的结论!我看这才是不科学的承诺。

 “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多大程度上彰显着关注民生呢?以严重不足的警力,以有限的技术,以领导带头的高关注度去纠缠大案要案,那么社会治安案件由谁去负责呢?那些为了强调破案率而减少立案率或者干脆就冤枉无辜的事件又该如何面对呢?的确,大案要案的破获当然大快人心,但如果这只是谋取政绩,不惜牺牲群众基本利益的借口,那么那些命案,暂时不破也罢。
女友惨死被分尸孙万刚8年5次判决无罪释放
 今年2月10日,已经在云南第四监狱服刑8年的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1996年1月2日,孙万刚的女友陈兴会在和他一起回老家昭通过寒假时被杀,并被歹徒残忍地割去了部分女性器官。孙万刚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此后孙万刚一案经历了8年内的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最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该案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03年的四大挂牌督办要案之一。
 为了完成硬指标和奖金缉毒官员竟栽赃
 三年前,兰州曾连续破获三起令人震惊的“贩毒大案”,三名涉案嫌疑人先后被一审判处死刑或死缓。后都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疑点太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最终宣判三人无罪。随着第四起“贩毒案”的败露,公安机关发现,这四起大案居然都是缉毒警官与“线人”马进孝合谋导演的假贩毒。在这轰动性的新闻背后,对于三名被栽赃人的“死里逃生”的命运,人们鲜有关注,尤其忽略了一点:是什么力量改变了三个人的命运及三起大案判决的走向?
人大女生离奇缢死 警方称其自杀不予立案
  5月6日,人民大学女生周燕芬在江西南昌实习期间被发现缢死于出租屋内,现场没有遗书。虽然周燕芬父母数次要求,但当地警方一直不予立案,并在首次尸检后将案件定性为自杀。周家则坚持认为,女儿没理由自杀,她的男朋友有重大嫌疑。她的死因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曾出现在死亡现场并将她送到医院的男友说,她是上吊自杀的;她的父母则从中找出诸多疑点,试图证明另有凶手,并倾向于认为,事发前曾因闹分手而威胁她的男友有作案动机。但是,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并向疑心重重的死者父母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7月22日,此事被披露后,一时间波澜四起。当地媒体将此事件称作“南昌黄静案”。
    “命案必破”的逻辑悖论
  “命案必破”违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而“命案必破”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这显然是荒谬的,是做不到的。最近轰动全国的云南孙万刚冤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8年前,只知道孙万刚身上的血迹和他的被害女友的血型相同,却无法肯定就是女友的血;当时如果DNA技术已经普及,就可以进行鉴定。但是,由于人类认识发展的局限,致使“命案必破”造成冤案。“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对于一起命案,万一证据不足而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这怎么办?如果硬要做到“必破”,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别无其他途径。
责任编辑: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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