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什么?"
  没人知道,那些卡着这个弱小生命脖子的人们,能否读懂这个真实而辛酸的故事,又有谁能说的清楚――户口,这个红本本究竟是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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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户口?对于8岁的小姑娘茉茉来说,这个问题过于深奥,她仅知道那是很大很大一笔钱;茉茉过于懂事:盘算着自己这条捡来的生命,并不值那么多钱,为此,她屡次想用自己年幼的生命,换取父母不能承受的支出。评论>>
·茉茉才8岁,但她已自杀了4次了
  赵淑媛进屋,发现茉茉神情紧张,正在吞咽什么,联想起不久前茉茉偷吃安眠药的事,血直往头上涌。她冲上前,打了茉茉一巴掌,小姑娘“哇”地哭出声来,几粒白色小药片掉在了地上。[详情]
·96年,茉茉被赵淑媛从路边捡来
  1996年6月25日,身为北京佑安医院保洁员的赵淑媛下班回家。她记得,那天下着小雨,路过商务会馆东侧时,看到一群人围在路边,上前一看,地上躺着一个婴儿,用黑色西服包裹着。[详情]
·小姑娘频繁自杀是为了户口?!
  2004年的最后一天,茉茉坐在自家床沿上,两只手拽着破旧的床单扭来扭去。她仰望着天花板,眼泪簌簌地往下掉。这个别着中队长标志的小姑娘说:“别人都有户口,我没有……我很难过。”[详情]
·茉茉成绩优秀且聪明乖巧
  茉茉原本是个快乐的小姑娘,她是班上的中队长。老师这样给她写评语:“你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你是一个懂事的好孩子,你知道的事总是比同班同学多一些,老师很喜欢你”。[详情]

  “将来我们老俩口不在了,谁养茉茉?”赵淑媛盘算着,所以无论如何也要给茉茉落上户口。令她百思不解的是:自己帮国家把茉茉养了8年,怎么自己还得向国家交3万元的社会抚育费?评论>>

·弃婴竟成超生第三胎
  1979年,赵淑媛就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当时农村还没实行计划生育,所以获得了奖励。赵家两个儿子,并不算超生。但眼下,捡来的茉茉,被视为“超生第三胎”,要罚款。赵淑媛说:“管计生的人和我说,这社会抚育费就是过去的超生罚款。我觉得他们其实是在难为我。”[详情]
·人大代表帮忙讨公道
  2004年3月,赵淑媛听说,市人大代表吴青敢为老百姓说话。她请人给吴青写了封信,详细叙述了自己遇到的难题,请吴青代表“帮助我们讨一个公道,给茉茉争取一个公平的生存权利。”过了几个月,计生科通知赵淑媛,有人大代表到我们这里来了,我们对你照顾一下,你就交两万吧。[详情]
·条例VS法律 谁说了算?
  镇计生科的依据是《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对超计划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这一条,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第八条有冲突的。究竟是法律大还是条例大呢?[详情]
·户籍制度走进“死胡同”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的文件,对于像茉茉这样形成事实收养而没办户口的,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办。王佐镇计生科放出话来:不交社会抚育费,别想得到证明。赵淑媛觉得自己走进了一个“死胡同”:没钱就上不了户口。[详情]

  为什么要这个户口?没有户口,上学、就业、福利、养老样样都受限制。胡星斗教授上书全国人大,直言现行户籍制度有悖宪法,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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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详情]
·户籍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如到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购房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都不能落户,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确认。[详情]
·户籍让人与人产生不平等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求职与求学的不平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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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就是一张北京绿卡
  据人事局统计显示,2005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达15.5万人,比今年增加3万人,增幅达25%,而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占其中50%以上。户口——一张北京绿卡,再次无法避免地成了众多毕业生挥之不去的梦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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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成了北京人的单位?
   公务员招录的岗位需求,发现几乎有80%以上的职位明确注明“限北京市户口”。如中央纪委、监察机关,其33个部门所提供的48个职位,对社会在职人员全部要求北京户口。这一硬性要求让人奇怪,中央国家机关到底是全国人的机关还是北京人的机关?[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选


  《收养法》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详情>>

“幸运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社会不幸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9天,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法庭判决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详情>>
少女遭强奸,孩子入户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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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生命平等的尊重
责任编辑: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