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养女儿做12年“黑户” -“户籍门槛”不能全指望市场调节 -城里人身份有多少吸引力?(组图)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