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玫瑰,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慕马"案落马

   新闻工作者应当有正义感,应当弘扬正气,抨击歪风邪气。但是,新闻报道必须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新闻不应该提倡辱骂。新闻不是骂人的窗口。媒体不是骂人的机器。记者不是骂人的工具。即便辱骂的对象是罪犯等非善良公民。因为新闻工作者应该比普通民众更加清楚一点:非善良公民的人权同样应当得到尊重。这应该就是焦玫瑰状告《中国青年报》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惹来焦玫瑰状告的《中国青年报》原文
  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慕马“案主角之一,原沈阳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已被执行死刑。

   焦玫瑰其人:谁官大我按谁说的判
  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慕马“案主角之一,原沈阳市长 慕绥新。2003年终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女贪官”告状的法律意义
 “女贪官”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她丧失了所有权利,她对自己名誉权的捍卫恰恰表明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不可或缺。按照我们的民间心理,这样的“贪官”越“无助”越“惨”就越让人“解气”、“痛快”,但不要忘了,我们都身处这个社会当中,只有法律的恩泽实实在在地撒到每一个人的头上我们才有可能从中得到保护。
为刘涌出具“意见书”的法律专家之一: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陈兴良

   如何看待慕马案女贪官的名誉权
  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法院一般会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社会资源,获取了更多收益,理当在隐私权和名誉权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甚至牺牲,在审理公众人物诉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时,法院一般都会对媒体有所偏向。但中国司法界对此没有达成共识,法院判媒体败诉的居多,故中青报在这场官司中的命运,眼下尚难以预料。
媒体认为和焦玫瑰关系暧昧的沈阳黑老大:刘涌,已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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