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积极办案而是将骂了自己一句的人送进拘留所,有这样一种人当地方的治安官员,当地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当地的政府如何取得公众的信任?人们疑问丛生。
相关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详细
  陕西吴旗县农妇白彩珍家中被盗,向当地警方报案后长时间没有结果,在县公安局上访催促破案时,情急之中骂了县公安局局长一句,没想到就因为这一句骂,她被拘留了7天。[发表评论]
·起因:情急下骂了局长一句
  白彩珍拿着县领导的批示再次找到公安局长张鸿翔,希望尽快侦破她家的盗窃案,没想到张鸿翔却对她说:“你找到哪个领导也没用。”于是白彩珍说:“你绝筋了(当地方言,意为人的素质太差),还当公安局长呢!” [详情]
·意外:当天晚上就被处罚拘留
  当晚11时许,一名警察拿来一张纸,让白彩珍在上面按手印,并告诉白彩珍“被拘留了”,如果交350元保证金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先不拘留。白彩珍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明天跟家里要行不行?警察拒绝了。 [详情]
·跟踪:撤销处罚公安局长道歉
  延安市调查组了解后认为,白彩珍辱骂公安局长的行为,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辱骂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治安处罚。决定:撤销吴旗县公安局对其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局长张鸿翔作出深刻检查,并向白彩珍赔礼道歉。[详情]
·新进展:县公安局局长被停职
  陕西省吴旗县农民白彩珍辱骂公安局长被拘留一事又有新进展,延安市委23日决定,停止吴旗县公安局局长张鸿翔的职务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详情]
  白彩珍是一个33岁的文盲。正是这样的人,他们对正义有着最直接的,近乎本能的要求。他们信奉一个简单得没法再解释的道理:难道这个黑白分明的事情都讲不清楚吗……
·农妇还要索赔70万
  张鸿翔说,县公安局已经做好国家赔偿的准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的标准是每天55.93元,7天一共是391.51元。而白彩珍却提出要赔偿70万元,并称如果不能先拿到赔偿,就不接受公安局长张鸿翔的道歉。 [详情]
·农妇不罢休 丈夫不想“告”
  对于白彩珍索要的巨额赔偿,丈夫许建春说:“只要她觉得行就行,多少只要她满意。”白彩珍的父亲在一旁插嘴道:“赔300多块钱,连只羊都抵不住!”[详细]
·文盲农妇为何要当秋菊
  农妇她只是觉得这是你们部门应该做的事,正因为她不会计算这个利害得失,才会有这样执着事理的举动,如果她什么都计算好了,她就不需要去找有关部门——这样一来,就是退回到一种无政府状态,人们花钱供养的政府失去了它的位置。[详情]
  从轰动全国的宝马彩票案到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从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再到骂公安局长而被拘的白彩珍案,都表明了某些地方和局部,公权力有“混化”、“私化”“和“黑化”之虞……
·“民告官”激增说明什么
  “民告官”案件激增不仅仅说明群众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民告官”激增,还表明少数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行政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行政官员野蛮拆迁,强拿硬要,打骂百姓,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常见诸报端。[详情]
·法律不是公报私仇的工具
  白彩珍之所以遭拘留,真正原因不是其行为违法,而是她胆敢摸“老虎屁股”,公安局长拘留她的真正目的是要教训她一下,以此树立自己的权威:这就是骂我的下场![详情]
·谁来监督行政执法?
  有的官员把滥用公权、执法犯法当作是正常执行公务,或者仅仅认为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此口一开,那些素质低下的执法者就会有恃无恐,群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就会毁于一旦![详情]
  国家公权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私权,作为公权象征的国家就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弥补这种过错,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法理依据。在给予白彩珍国家赔偿的决定中,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关公权机关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错误的,二是有关公权机关将会承担支付赔偿的义务……
·官员犯错,国家挨板子?
  个别人“滥用公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却由“国家赔偿”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买单,这真有点说不过去。老百姓的钱是让他们为人民服务的,不是让他们胡乱作为的,也不是为他们违法乱纪后堵窟窿用的。[详情]
·10年来判决5442起国家赔偿案件
  根据国际惯例,赔偿原则通常有“过错”,“无过错”和“违法”三种。中国现行的原则是“违法”,今后将不局限于此,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违法,但滥用职权或执法不当的一些行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也有权请求赔偿。[详情]
·别让国家赔偿成“护身符” 
  公安局长在这一事件中难辞其咎。国家公权机关为工作人员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是无可厚非的,但让所有责任都由国家一肩扛,无异于让那些违法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有了一道“护身符”,因为个人的具体责任会因国家的出面而化为无形。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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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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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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