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飞 中青在线
引人注目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近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让我们再次看见了正义的曙光。据报道,被告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最后一段写道:“众所周知,本案受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12月8日《新京报》)
其实,用不着两位辩护律师提醒,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已经对新闻舆论摆出了“排斥”的姿态。虽然黄静案早已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公共事件,但主审法院依然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将全国新闻媒体与关注此案的普通公众一概拒之门外。
显而易见,黄静案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者也包括此案的主审法院)正欲以“审判独立”的理由拒斥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和监督;他们将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完全对立起来,试图将黄静案的审理置于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外。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远不是水火不相容。
审判独立是指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其本意在于保证法官摆脱一切外部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仅仅依据法律与内心的理性,研判各类案件事实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这里的假设前提是:法官必须既是熟知法律条文、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的智者,又是拥有完全理性、没有不良私欲的圣徒;否则,司法权极可能成为法官手中掌控的骄横权杖。
但法官并非人人都是智者与圣徒,舆论监督的目的,恰恰在于制约那些知识与良知方面有所欠缺的法官,使司法审判更为公正。
审判独立首先蕴涵着审判行为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的内涵。在现实中法官独立依法判案的最大干扰因素不是公众舆论,而是来自上级法院或其它公权机关的权力;无论黄静案还是其他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中,我们时常看到看到来历不明的权力决定着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使法官都不得不承担沉重的压力。
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对审判活动实施舆论监督,就意味着那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公共权力遭受了公民权利的抵抗,意味着那些为捍卫法律尊严而战的法官们获得了有力支持(至少为他们分担了些许压力),这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虽然主流法学理论认为,司法与舆论监督之间必须保留相当距离。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抹杀的事实是: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以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的连续报道,如果没有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在经历了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之后,我们几乎很难有希望再次看见正义的曙光。
因此,无论黄静案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是主审法院,都不应该以审判独立为名拒绝舆论监督。虽然此案的判决最终必须由法官独立依法做出,但与此案审理相关的信息必须公诸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