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劲
中青在线
10月17日举行的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出现了严重意外,据媒体统计,比赛中共有13名参赛运动员途中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其中两男子猝死,另有约有400人因韧带拉伤接受治疗。
在体育比赛中出现意外伤亡事故,原本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像北京马拉松比赛伤亡如此之多,确实少见,整个比赛的组织工作受到舆论普遍质疑也就再所难免。18日《北京青年报》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同时披露了一份“北京国际马拉松赛选手报名表”,该表中的一段签名者声明文字,形同“霸王条款”。
声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我自愿参加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我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并已为参加这次比赛加入了保险。本人在这次比赛中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这个事先由主办者规定好的签名者声明,实质上等于一个要求参赛者必须遵守的“合同约定”。在这个“约定”中,主办者免除了两项重要的义务:对参赛者的资格审查义务、协助办理商业保险义务。同时,又规避了一项重要责任:发生任何伤亡事故都可以免于索赔。
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体育比赛,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人的安全,特别是马拉松比赛这样对参赛者的体能(特别是心肺功能)要求甚高的运动,更应该注意保护好参赛者的人身安全。但是,主办者显然对此有故意忽视的嫌疑。所谓“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其本身就存在很大谬误。首先,国内有哪些县级以上医院具有审查运动员是否具有参加马拉松运动资格的资质,人们并不清楚;其次,笼统规定所有县级以上医院,说明主办者对参加马拉松运动者的身体条件并不愿从严把关。
在可能会发生危险的体育比赛中,参赛者应该事先购买人身保险,这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为某一次专项体育比赛购买临时保险,不能仅由参赛者个人去办理,而应该由主办者代表所有参赛者和保险公司去集体协商。但是,这次北京马拉松比赛的组织者在“报名表”中用一句话就把这个责任免除了。这样做,究竟是一种临时的疏忽,还是一种刻意的安排?
赛前就要求“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任何伤亡事故为由“提出索赔要求”,则更是典型的“霸王条约”。从法律上讲,这样无视生命的“生死合同”,明显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令人惊叹的是,这样“粗野”的“死亡之约”,居然可以公然出现在一次号称是国际性的体育比赛中。![](http://cimg.163.com/news/0407/19/g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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