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了宪法,人权的一条国际公认原则就是要“充分保障人生自由”,任何非法拘禁和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都应该到法律的明令禁止,公共权力机构的触角不应当延伸到公民私生活的领域,治安管理者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但是,因为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些人权原则就可以被随时突破,曾轰动一时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治安条例”升格不能仅满足警方的单边扩权诉求

                    康劲 中青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最近在广州进行调研,就修改《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听取警方和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当地公安部门反映,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偏轻,起不到震慑惩戒作用,并为此提出了几方面的加重处罚建议,其中针对社会娱乐场所,警方提出可否适用附加“没收”、“停业整顿”、“吊扣证件”等处罚。比如“没收”主要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行为;“停业整顿”主要适用于娱乐场所、特种行业或其它单位违法行为。(《羊城晚报》)   

  警方如此强烈的扩权诉求,这使人在看到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迫切愿望同时,又不免产生许多担心——警察的权力已经够大了,难道还需要扩权吗?治安管理条例升格为法律后,如果尊重了警方的单边诉求,其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警察承担两种法定职能。第一种是治安管理职能,即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授权,警察机关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执行治安管理事务,它的身份是行政执法者。第二种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者,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还承担很大一部分的刑事侦查和预审职能,这使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又具备了司法者的角色。   

  双重角色获得的权力空间,使警察不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都较少受到限制。由于权力约束较少,也就容易与现行的诸多法律发生碰撞冲突。比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于大额行政罚款和比较重要的资格处罚(如吊销营业证照)等都应该设立听证程序,但警察以“治安”名义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或劳教)的行政处罚却没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因为,警方可以说限制人身自由不单纯是行政处罚,还是一种司法处罚,既然是司法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就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免去了警察参加诉讼的麻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了宪法,人权的一条国际公认原则就是要“充分保障人生自由”,任何非法拘禁和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都应该到法律的明令禁止,公共权力机构的触角不应当延伸到公民私生活的领域,治安管理者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但是,因为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些人权原则就可以被随时突破,曾轰动一时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在此基础上,如果还认为处罚偏轻,还要加大惩戒力度,可以随便“没收”公私财产、“停业整顿”、“吊扣证件”,那么,人权保障、私产保护等等这些宪法原则,就更容易遭到公权的伤害。   

  如今“治安条例”升格为法律的工作已然被提上立法议程,舆论希望通过新法规范警务行为的呼声也不断响起。权力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才是正义的权力;没有规范、没有束缚的权力,必然沦为强权,导致社会秩序的严重失范。如此共识之下,岂能再南辕北辙地走扩权之路。

责任编辑: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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