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可以安静的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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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莎士比亚《哈姆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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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每年2.5万病人在医生协助下死去,本人多不知情
  “安乐死”的争议一直没有结果,时日久了,这个话题也渐渐远离我们的思考范围。然而,近日一则“绝症患者死前感激医生”的新闻又把我们拉回来,去思索那剪不断理还乱的争论。讨论>>>
·“我希望你们不要抢救我”
  绝症患者陈永辉突然出现回光反照。躺在病床上的他不但频频露出笑容,还主动握住医生的手表示感谢。为减轻家庭负担和家人的痛苦,更为自己能够早一点彻底摆脱痛苦,当死神降临时他希望医生“不要刻意地抢救我,阻止我的死亡。”  
·姑息关怀医学的宗旨之一
  李金祥教授表示,“充分尊重病人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既不刻意加速死亡,也不拖延死亡,这正是姑息关怀医学的宗旨之一。对于这样的绝症病人而言,我们医生是没有权利把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治疗方案强加给他们的。”[详情]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王明成

  “安乐死”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也牵连着立法、家庭、医院、道德、文化等诸多关系,不可草率为之。讨论>>>

·正方:因为痛苦,所以解脱
  解除痛苦是唯一目的 
  从伦理学角度讲:作为病患的监护人,当病人所患的重症无法治愈,而且还必须在痛苦的折磨中走向死亡时,那么家属就有权利帮助没有行为能力的病患选择死亡的方式。因为唯一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懂得放弃,才能重获新生
  当生命走到路的尽头,陷入泥潭,自己遭罪,家人跟着受拖累,亲人的眼泪,儿女的苦楚,这意味着生命的延续已经不再有意义,豪无意义的人生为什么不能选择早些结束?这样,解脱的不仅仅是自己,也解脱家人。懂得放弃,才能重获新生。
·反方:此口一开,后患无穷
  安乐死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尤其对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安乐死是一场社会悲剧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被放弃,肉体加上精神痛苦,将是无法忍受的。如果这时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详情]
  

  患者在死亡边缘挣扎,家属在痛苦边缘徘徊。我们都在寻求解脱的路上,却苦于找不到解脱的门……讨论>>>

·安乐死:两难的选择
  要求安乐死理由无非有三:1.难忍病痛,2.怕拖累家人,3.经济支持不够。支持者认为:身患绝症,与其在世上豪无意义的赖活着,不如早死早超生,给自己也给他人以解脱。反对者则认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一辈子只能活一次。生命虽属于自己,却不唯一属于自己。我们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却又不忍心看着医治无望的人忍受煎熬。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它承受的不仅仅是伦理道德的考验,更有对生命意义的严肃思考。[详情]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火候不够
  国情的不同是立法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准不高,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民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缓和医疗”还不发达,并不是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即使有无痛治疗,价格也十分昂贵,普通患者长期治疗常会因此倾家荡产。另外,我国家庭医师制度还没推广开来,大部分病人与医生建立的关系是短暂的利益关系,医生不能十分全面地了解病人的心理状态。
·政府面临的责任和压力
  根据人权理论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有责任为国民提供其本人和家属所需的健康和福利保障;有责任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但毋庸讳言的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财力有限,政府对国民健康和福利的保障尚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占全国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阶层目前还未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种情形之下,进行安乐死立法,国家难免担心会面临推卸责任的诘难。
·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会被滥用,甚至导致谋杀。对于安乐死,理论上是同意的,它的确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做法;但现实中(至少现在)不同意,在“这里”口子一开,各种行行色色的人间悲剧定然层出不穷:一旦法律不健全,那些“枉法医生”、“不孝子孙”、“图财害命”者以及各种以“安乐死”为掩盖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的人便有机可乘。两害相权衡,取其轻。因为,要走到安乐死的人与病人相比毕竟是少数。[详情]

  当一个话题的讨论找不到出口,试着从另一方面入手,也许会有更多意想不到的收获……讨论>>>

·关怀也许比安乐死更重要
  关于中国的安乐死立法,从1988年开始提出,至今处在争论之中。这场争论中似乎只有两种选择:果断地去结束一个生命,或者袖手旁观让他受苦。也许还有一点被忽略了。
  国外的经验显示,可以有第三个选择——舒缓痛楚的照顾及宁养服务。英美等国都设有宁养组织。他们的宁养研究结论显示,很多病人提出安乐死,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原因,病人认为自己是家人和社会的负担,或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弃,如能加以开导,绝大部分有求死念头的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认为接受安乐死才是消除痛苦的最佳办法。
  在中国,无论是对病人的生理还是心理,该做的都还有很多。病人的意愿常常是决定安乐死实施与否的关键,但末期病人常常心理极不稳定,为生死抉择而游移。也许对他们而言,关怀,比讨论要不要施行安乐死更重要。[详情]
 
·好好学习死亡
  在我们整个科学及教育的体系中,只有生的教育,而没有死的教育;只有优生学而没有优死学;只有计划生育而不计划死亡;只有人生观而没有人死观;只有生的崇高而没有死的光荣。草木枯容,是自然界的规律,人类也如此。所以,死亡的不可避免是人类延续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死亡是伟大的。所以,完整的尊敬生命应包括尊敬死亡。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好好地学习死亡,学习面对死亡。
·注重生命的质量
  从医生的角度讲:医生的职责远不止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延长寿命、单纯地降低死亡率,其最关键的任务在于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利用医学科学的种种手段,帮助患者走完人生的历程。
  从个人角度讲:我们应该在自己健康的时候,好好把握属于自己的每一天,认真地工作和生活,真诚地关爱身边的人和事……[详情]
指导医学实践的伦理学原则

  维持生命与解除疾苦。
  在治疗过程中,尽量对病人的伤害减到最小程度。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而且对病人不产生伤害。
  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病人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医护人员有义务努力去维持病人生命,直至明确病情无法控制时考虑停止。
  治疗应符合社会的需要和要求(公正),必须权衡治疗措施带来的利弊。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有任何歧视问题的出现。(世界卫生组织1990)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这取决于个人观点)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致死措施。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或者,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加速死亡的药物。当前,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

  安乐死历程: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年11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年6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6年9月澳大利亚的登特成为第一个依据“安乐死法”自愿选择离世的人。

  ■1997年3月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年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它建议,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

没有钱,我们拿什么保命?
人跪狗,何理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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