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人们面对道德失范,是否可以用法律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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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 评论>>
·少年昏倒在场干部见死不救
  吉林乾安县16岁的少年陶汉武随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时意外跌倒昏迷。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借手机打120,他们说‘没手机’。请求借用政府固话,他们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求助,没一个人理会。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详情]
·麻木看客任由初生婴儿被冻死
  一名襁褓中的男婴被遗弃在洞子口附近。此事引来不少群众围观,但却没有一个人张开怀抱将尚有一息生气的婴儿揽于怀中给点温暖。中午12时许,110巡警和120救护车赶来时,在冰冷水泥地上躺了近3个小时的婴儿已气绝身亡。[详情]
·120见死不救 男子被活活挤死
  韩某一直哭喊:谁来救我?但120医生和护士始终稳稳地坐在车上。王忠君说,韩某当时神智清醒,他还让王忠君代他拨通他父亲的电话,告诉车祸现场情况。后来,韩某哭喊着说自己的腿发麻,腰发酸,呼吸困难,头晕,但120的医生不仅没有到他的身边安慰,甚至连最起码的帮助都没有。[详情]
·女孩落水,看客围观阻碍施救
  “好可惜,如果不是最后被看客无意阻挡,我们还有一线机会将她拉上岸。”都江堰市容执法大队的张雨说。都江堰发生的这起游客坠水悲剧中,他们尽了全力营救,但还是只有眼睁睁地看着那个女孩被河水卷走。这个过程被人无意中用DV纪录了下来。[详情]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评论>>

·罚医院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症结在于病人大量偷逃和拖欠抢救费用,使许多医院不堪重负。拒绝收治费用不足的危重病人的问题并不会有根本的好转——最高罚款不是三万元吗?对于估计抢救费用超过三万元而无力支付的病人,医院极可能宁愿交罚款也要拒绝收治。 评论>>
·医方巨大风险无保障
  依照《条例》,医方不仅要恪尽职守,还要因此承担极大的经济风险,而这份风险,本来不应该由医方来承担。保证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得到适时救治,这关系到公共安全。既然救治是无原则的,就一定产生费用上的风险,这是建立公众安全体系的必然代价,其风险费用当然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承担。 评论>>
·医疗体制须改良
  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评论>>
·罚款不能根治“下有对策”
  所谓“强扭的瓜不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医院的顾虑得不到消除,条例即便实施,也有被架空的可能。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却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医院该怎么救。“救”的花样有很多,“救”不等于保证“救好”,也不等于不会“救”出问题,甚至“救死”。 评论>>

  湖南望城县星城镇农民龙松林被车撞倒,生命垂危,恰巧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国新驾私车经过,群众拦下王的车要王帮忙送伤者到医院,并将龙松林抬上了车,但王就是不肯开车,后龙松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论>>

·冷血干部,见死不救
  全国上下都在讲干部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是“人民”这一宏观概念一旦具体到某一个普通百姓,某些领导干部便忘记了执政为民的真正含义,也就因此衍生出了一些“冷血干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详情]
·孔子时代的雷锋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路见义勇为,抢救了落水者,被救的人千恩万谢,最后说:也没别的,这头牛你牵了去吧。子路竟不客气,施施然牵着牛回了家。这件事真的有点不靠谱,把好好的一件“事迹”弄得不好报道,但孔子得知,竟大加肯定,断言:鲁国人民从此必将争先恐后地拯救“溺者”矣。[详情]
·见义勇为过时了?
  见义勇为者因得不到旁人支援,单打独斗最终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部分受助者溜之大吉,使事件性质难以及时认定,死伤之后的保障无法有效到位,时刻面临犯罪团伙成员的报复威胁等等,更使见义勇为者雪上加霜。[详情]
·为什么不帮?不敢不愿不出头
  假设有两个人的车坏了,一个停在人烟稀少的乡间路边,一个停在车来车往的高速路旁,试问谁会先得到帮助?多数人的答案是后者,可事实却往往是前者。根据心理学家拉塔内和达利的研究结果,旁观者是否提供帮助与当时在场的人数有关;而且通常在场的人越多,站出来帮助的人反而越少。[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论>>

·见死不救涉及犯罪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详情]
·对“见死不救”慎用法典
  以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为标志的道德困境,是否可以用法律拯救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首先面对他人之“死”,“救”往往是有很大风险的,任何人没有规定一个人的必须冒生命干事的权力。所以,“救”与不“救”,是个人的选择,是道德的领域。[详情]
·见死不救被判赔
  看着自己的同伴在水中挣扎着喊“救命”,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去叫就近的人来帮忙,如此“见死不救”者也应承担责任。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本案原告之父六千元、五千元、三千元。[详情]
·提高现行国家拨款标准
  是否应该追究所有“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呢?如果只是一般路人,应当或者能够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吗?见危不救者有时不止一两人,难道能将他们都以“见死不救罪”判个几年吗?又如何来判定哪些人看到或没看到呢?也就是说,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详情]
百姓良知需要惩治还是法律保障?


  对于见义不勇为和见危不救,许多人认为老百姓的精神麻木问题,甚至搬出了鲁迅笔下的人物借以引证。而在网络上也曾经“见死不救”立法问题进行过争辩。其实,在法制社会,在社会保障不足情况下,要求那些平常的老百姓守住道德底线,甚至挺身而出,做出惊天动地的事来呢,是不是太苛刻了呢?

  王学进:法律能否惩治良知的泯灭?

  接二连三发生见死不救事件告诉我们,当无视别人的生死已成为一种时代病的时候,再不对此进行法律调剂的话,后果可能不是一条街上的人的良知的死去,而是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大面积坍塌。

  网友:不要怪他们冷漠是社会的福利体制不够!

   君不见,多少救人英雄在负伤后,无钱医治,最后只有终身残畸,还有多少位见义勇为的青年,在救过别人之后,谁来救他们呢?如果中国有一个完善的福利体制,我勇说,每个人都会挺身而出。

  [第三只眼]:成立道德监督机制

   网友zjp_zjp:把个人道德、诚信等记入个人档案。给予见义勇为者以“实惠”的奖励,如发一张能在国家投入范围内的地方可以优惠,如教育、车票等。而不单是口号式的“学习***”,整得人家一辈子只能事事按所谓“楷模”的规范行事!毕竟大多都是普通人,而整个社会道德的提高只能靠大多数普通人!

你怎忍心对生命如此轻蔑

作者:王学进 中青在线
  这样的新闻不是第一次看到,也不会是最后一次看到:11月28日晚,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花园小区大门附近的人行天桥上,一名身份不明的轻生男子在看热闹者一片“叫跳”声中,跳楼身亡(11月30日《成都商报》)。同是四川,4月21日,一讨薪民工突然爬上成都沙湾路某酒店顶楼作势欲跳,引来大批路人围观。众目睽睽之下,竟有看客大喊“一、二、三———跳嘛!”(11月22日《天府早报》)最令我动容的还是这则来自CCTV的新闻:2003年5月9日,湘潭市,一位名叫姜建明的轻生男子在拿起楼上的砖头扔向“鼓励”他跳楼的看客后,悲愤地从五层楼上跳下,死了。 [详情]
冷血看客
你怎忍心对生命如此轻蔑
责任编辑:monica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