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12月6日消息,近日,因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深圳市罗湖区原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被“双规”。和其他腐败分子不同的是,这位女公安局长不仅擅权专权、爱财如命,而且个人生活糜烂,甚至多次接受下属的性贿赂。

   作为集人权、财权于一身的公安局长,安惠君在下属面前是威严的。这种威严不仅表现在工作的威压上,还表现在性需求的威压上。为了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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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安局长受贿额未最后确认 性贿赂不属侦查范围

·曾创快速升迁奇迹 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被双规

·深圳市罗湖原女公安局长索取性贿赂的警示(图)

·是该给性贿赂立法的时候了

·法律该不该管性贿赂

·安惠君到底受贿多少?查实230余万 再牵两名干部

点评:

  “性贿赂”这种行为,随着它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应该成为一种应受刑法打击的行为。婚姻法、刑法等能对“二奶”现象给予关注,但对“性贿赂”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道德领域不再调整得了“性贿赂”现象,法之利剑就得及时出鞘。 >>> 参与讨论

“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 ★★★★★
不是“检察院”管的事
  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在回应记者提问时证实:报告所列31万并非安最后确认受贿金额,只是部分已经可以确认的受贿事实。而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因此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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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
  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尚属空白。这个罪名歧视女性,和中国文化传统也是格格不入的,“性贿赂”虽然是权色交易,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为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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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怎么就不是犯罪 ★★★★★
“性贿赂”危害大于财物贿赂
  将性贿赂排除在贿赂的范围之外,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性贿赂”如同财物犯罪一样,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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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了吗
 从贿赂罪的特征及其目的而言,性贿赂和普通的财物贿赂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用“色”贿赂,一个是用“财”贿赂罢了。在设立“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性”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权钱交易为法律所不容,权色交易也应如此。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效的,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卫手段,应该通过立法遏制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性贿赂”就是贿赂的一个变种。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而如果不将“性贿赂”等非财产利益的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性贿赂”迟早有可能成为法律的死角。

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就曾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而且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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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道德还是法律的问题 ★★★★★
法律该不该介入

  “性贿赂”是道德还是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普通公民而言,所谓的男女关系问题完全属于私德范围,法律不应介入。但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以公权力为提供性贿赂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是私利不在财物范围内,乃是性方面的感官享受。因此,它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需要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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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定罪有很大难度
   给“性贿赂”定罪实际中肯定有很大的操作难度,如取证难、量刑难,还受到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等,但这些都正说明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1993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也应理解为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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