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满是淫秽!西安8人公寓内干丑事当场被抓)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大厦**号楼。2019年5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5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接受“老黄”(另案处理)的雇佣,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大厦**号楼**公寓租赁客房,招募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从中收取710元到1010元不等的嫖资。刘某某招募被告人冯某某和贾某某(另案处理)当服务生,贾某某负责将嫖娼人员从楼下带到1401房间,由田某某安排卖淫女,再由冯某某将嫖娼人员带到卖淫女所在房间并收取嫖资。田某某还负责和销售组联系,给该窝点招嫖。2019年5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公寓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赵某某、王某某、海某某、田某乙、杨某某、崔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等八人,并将被告人田某某、冯某某和贾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及扣押清单;3、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交易记录;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