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26岁女生“疯狂敛财”近3亿!光美容就砸了200多万,男友一片痴心被坑惨……)
在朋友和客户眼中,年仅26岁的小卢年轻貌美,还事业有成,妥妥的一名“白富美”。殊不知,小卢肆意挥霍的钱财竟来自于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的金额累计高达人民币3亿余元,最终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900余万元。
卢某朋友圈照片,检察院提供
今天,临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卢某依法提起公诉。
小中介欲炒房赚大钱,借款20万
到期还不出,走上高息借钱的不归路
“我之前是做房地产中介的。2017年临安行情好,我也做成了不少单子,但一年二十来万的中介费也只够我生活开销。我看到其他中介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房子赚钱赚得多,自己便也动了心思。”
卢某在朋友圈里营造公司业务繁忙的假象
1994年出生的小卢在临安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并没有房屋买卖的资质,仅是挂靠在其他公司进行中介服务。
2017年年底,正值临安房市大热。在得知某业主打算以每平方低于1万元的价格出售二手房时,小卢就想自己“吃进”。于是,小卢向他人借了20万元,约定借期半个月,而利息就要近10万元。小卢算了一下快进快出这套房子,倒手一卖就能赚30万,除去利息自己还能赚不少。但看到房产市场火爆,业主便起了观望的心思,房子又不卖了。
半个月后,小卢为还借款,又到他处借款还前债,从此走上了高息借钱的不归路。
钱越借越多,她慌了
但因好面子,仍继续拆东墙补西墙
“刚开始我是想房产中介业务好的话,还是可以还上钱的。随着借款数字的不断增加,我只有通过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来维持了。”
小卢借款的理由很简单:客户垫资和银行验资需要。借款时所允诺的利息回报也很高,一般10万元借款一个月,就能拿到1万的利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借钱给小卢,小卢借款的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卢某被扣押的部分奢侈品
手里的钱多了之后,小卢出手也很大方,买衣服买首饰买包,随手就能花掉上万块钱。两次赴上海整容,消费72万元。在杭州的四家美容院消费了200多万元。直至案发,还有一家美容机构充值的3.98万元尚未使用。
借款人催款信息
到了2019年年中,小卢手里的资金已无法周转。可此时的小卢仍沉浸于自己打造的“白富美”创业成功的人设中。于是,为了面子和继续维持光鲜亮丽的生活,在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小卢常常让借款对象把本金打回继续出借。
为还2000万的借款,她编造了更大的谎言
同学、亲戚朋友、男朋友都成了被害人
“我当时想法很简单,以为只要不停地想办法借钱来周转,到时候把钱还上就没事了。”
2019年年底,一借款人逼着小卢还钱,一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2000多万元。为了还这笔借款,小卢编造了“银行流水太大,要求其存入2000万元验资,为期一个月”的谎言,继续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借钱。小卢男友对小卢深信不疑,还出面担保借了许多钱。小卢拿着这笔新借来的1000多万,归还了部分借款人。
一个月到期后,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小卢又以此为借口拖延时间。债权人在多次上门索债无果后,最终选择了报警。
被抓时,小卢的账户上只剩下了46256元。
临安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定: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卢某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由,以高额佣金或利息为诱饵,长期多次向3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3亿余元,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前债、支付利息、消费挥霍等。至案发,共计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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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晚,被害人张某因与男友分手后心情郁闷,故电话联系朋友李某一起喝酒聊天。在张某和李某一起喝酒期间,李某以两人喝酒不尽兴为由,提议邀约另一好友童某作陪,张某表示同意。
由于张某饮酒过多逐渐失去意识,李某逐与童某将张某扶至一宾馆休息,到达宾馆后见张某衣冠不整,两人心生歹意,合谋与张某轮流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在本案中,李某、童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轮奸?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童某不构成轮奸。成立轮奸需要行为人均亲自实施奸淫并既遂,李某并未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于被害人张某而言,其危害性确实较两人均完成奸淫小,如果认定构成轮奸,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童某构成轮奸。李某、童某均具有轮奸故意,并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也应认定为轮奸。
评析:轮奸情节的认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尽管有部分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奸淫行为的,亦不影响其轮奸情节的认定,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从共同犯罪原理分析,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问题,要将结果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就要求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
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尽管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够肯定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轮流对同一女子实施强奸的行为,李某与童某合谋轮流强奸张某,并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施加了原因力,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影响轮奸性质的认定。
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轮奸之所以系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要件,就在于轮奸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而且这种行为无视被害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表明行为人无视正常社会伦理秩序,人身危险性很大。
李某与童某合谋轮流强奸张某,虽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李某与童某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认定其构成轮奸情节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从预防犯罪视角分析,刑法通过法定刑的设置、适用,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从而起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将“二人以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并将其法定量刑幅度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是为了预防现实中轮奸行为的发生,对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给予特殊保护。
如果严格限定行为人构成轮奸情节必须是亲身犯,那将必然消解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不符合高法定刑的设立初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尽管被告人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实际完成奸淫行为,但李某、童某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