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杀害女友被判无期,服刑期9次减刑,出狱后致人死亡,最高检回应郭某思案)
2004年杀死女友,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却在服刑期间连续获得9次减刑,出狱后不到一年时间又致人死亡。今年3月发生的郭某思案曾引起舆论关注。
今年5月9日,北京市联合调查组对郭某思案作出了通报: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法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在郭某思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亲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
6月3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称: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2020年3月14日,在一家超市里,郭某思在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思的不满,引发口角。后郭某思将老人推倒,并殴打老人,致使老人昏迷不醒。超市一名经理阻止郭某思离开现场时,也被其打倒,随后郭某思又打倒并咬伤了阻止他的另一名超市员工,郭某思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据了解,郭某思就是2004年轰动一时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凶手。
当年22岁的郭某思因和女友段某发生争执,盛怒之下在酒店内用一个枕头将女友闷死。而后,郭某思自杀未遂,选择投案自首。二人争执的原因,是因为段某表示自己喜欢上了别人,不能和郭某思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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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8日,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审理。庭上,被告律师认为,郭某思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段某父母4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3个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思无期徒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郭某思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然而郭某思却服刑不满15年便重获自由。据了解,在2007年至2018年期间,郭某思曾先后获得了9次减刑。
以下是郭某思的9次减刑记录:
2019年7月24日,经历9次减刑的郭某思刑满释放。然而,就在他出狱8个月后,再次行凶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次悲剧为何会发生?郭某思连续9次减刑是否合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舆论对郭某思案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他曾在2004年杀害女友,制造了轰动一时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被旧闻新读:故意杀人的郭某思,200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9次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公众的关注主要对其9次减刑的质疑。
在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刑事裁定书中显示,郭某思曾经被九次减刑,他所服刑的监狱认为,郭某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奖励,因此提出减刑建议。
最高检回应: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据人民日报,6月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比如在北京郭某思一案中,郭某思因杀害女友被判无期徒刑,经9次减刑后出狱。今年3月14日,郭某思与段某某发生纠纷,导致段某某死亡。日前,北京市联合调查组作出通报:经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北京市检察院也进行了通报,对照郭某思减刑案件调查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检查纠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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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侯亚辉表示,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一是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执法司法观念;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三是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需要总结、完善,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
“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侯亚辉说,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