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想玩玩?男子居民楼内点燃自行车座获刑3年)
今年27岁的冉某在小区发传单时,潜入住户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了两辆自行车的后座,导致楼道内三车燃烧,墙体多处损坏。
6月5日,北青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冉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27岁的冉某北京人,2013年曾因盗窃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检方指控,2018年5月20日17时许,冉某在北京丰台区某小区内20号楼15层,用打火机点燃一辆自行车车座,造成该车车座烧毁。
随后又在该居民楼10层用打火机点燃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该电动自行车燃烧,致使楼道墙体上的一扇推拉窗窗纱烧毁,玻璃破碎,窗框烧焦,并引燃另一辆自行车车身。
经鉴定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冉某被以涉嫌放火罪提起公诉。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冉某表示没有异议。他称,当天下午4点左右,其在丰台区的一个小区里,随便找了一栋楼进行作案。“我就是想点了玩玩,手欠,看火势过大,用水没浇灭,一害怕我就跑了。”
辩护人认为,冉某的放火行为,系临时起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案发后冉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火灾中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认罪态度良好,且其患有肢体残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冉某的前同事宋某回忆,当时他和冉某还有一个小姑娘三人就在事发小区,是一起坐公交车来到小区附近发传单。17时许,小区门口来了消防车,这时冉某正巧从旁边的一栋楼出来。“他就站在我旁边,一起发传单的小姑娘还问他,着火跟他有没有关系。”宋某说,自此不久后冉某就从公司离职了。
法院认为,冉某以在居民楼的公共区域楼道内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故冉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