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红领巾印广告事件处罚了:菏泽万达广场被重罚344700元)
大众网济南10月20日讯,近日,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广告一事备受关注。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了解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处以3447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迎接菏泽万达广场于2018年11月16日开业,经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副经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与山东博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员工宋某联系后,以每条2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以每顶5.45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顶小黄帽,广告费用共计14900元。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菏泽万达广场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菏泽万达广场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300条红领巾、300顶小黄帽,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等人对活动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了发放。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4700元罚款,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近日,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制广告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对此,开发区党工委高度重视,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门发文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团委和少工委要共同组织中小学校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活动等问题。对发现学校或其他组织利用红领巾进行商业活动,要立即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予以制止,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