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可组装13支枪!惠州一男子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被判十年)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通讯员通讯员 贺帅 周泽锋 惠州一名男子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日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可组装13支非军用气枪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用于制造仿真气枪的配件及制造工具,并通过加入买卖枪支的QQ群结识了QQ昵称为“毛哥”(身份不明,在逃)的枪支散件卖家。
2017年7月份,“毛哥”将一批枪支散件交由被告人宋某某保管。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的住处缴获疑似枪支散件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16种共409件疑似枪支散件均为枪支散件,足以认定其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3支。
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刑十年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枪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符合非法储存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说法
“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两者大有区别
本案审判长惠城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陈仲尧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要加以区分,“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只是单纯的持有,“非法储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他人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