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赵雨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16)辽07刑更977号
立案时间:2016年7月28日
罪犯赵雨雷,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东堡村8-111,无业。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辽阳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雨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2)辽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15日送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2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内务卫生合格。自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积300分,被记功3次(见卷145、147、149页)、表扬1次(见卷151页),获单项奖励1次(见卷95页),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见卷109、141页),确有悔改表现。
呈报减刑拾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雨雷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