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玉林减刑一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黑哈狱第二批减字第208号
罪犯王玉林,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哈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1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黑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 5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
罪犯王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担任监舍寝室长期间,能够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的各项任务,能够严格遵守监区制定的寝室制度,每日三次为寝室内病犯打水、打饭、清扫室内外卫生,帮助病犯购买日用品,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按时向政府汇报思想,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累计有效奖分112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46分。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林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
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王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