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义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6)新狱吐减(假) 字第 号
罪犯 王义明,男(女), 一九六八 年 五 月 五 日出生, 汉 族,原户籍所在地 甘肃省岷县 ,因容留、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 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 年 七月十二 日以(2012)沙刑初字第 33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 十一月 二十九 日至 二〇一八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止,于 二〇一二 年八月 九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一.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人员王义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见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及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具体改造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够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能够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亲人带来的危害,该犯在改造中能够端正改造态度,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状态。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养成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在这期间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敢于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敢于向前制止,并及时向值班民警如实汇报。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日常的劳动改造中,能够按时完成劳动额定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民警指挥,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养成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地学习各项劳动技能,并掌握多种劳动技能,不怕苦,不怕累,能够厉行节约,爱护设备工具,能够较好的完成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共获得积极分子二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获得季度表扬四次,属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
该犯罚金一万元,未交纳。
综上所述,鉴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在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共获得积极分子二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获得季度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8 条 1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 条 2 款,建议对罪犯 王义明 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吐鲁番市中级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