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逢忠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省自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陈逢忠,曾用名“陈代川”,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板栗桠乡天台村1组12号。
罪犯陈逢忠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资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于2012年5月10日送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4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
罪犯陈逢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民警耐心细致地教育帮助下,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思想汇报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还注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多次被评为“卫生优胜个人”。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能联系实际发言。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从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遵守安全规定,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罪犯陈逢忠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24.98(适用97解释,无扣分),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零二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罚金三千元已全额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逢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陈逢忠卷宗材料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