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吉减刑一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黄吉,男, 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三塘乡下青村7组,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郴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7月25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文化成绩为72分。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串线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
为此,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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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