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树林11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6 )黑北狱无减字第
号
罪犯李树林,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荣军农场,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荣军分局民警,住荣军农垦社区B区五委二号楼301室。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黑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犯于2012年2月29日入监改造。2014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执行起算日期:2014年1月14日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思想较为端正。该犯自入七监区改造以来,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遵规守纪,全年无违纪行为发生。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爱护劳动设备。“三课”学习中,积极主动参加,认真细心听讲,尊重讲师,考试成绩较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14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49分。该犯在死缓期间有效奖分5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林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李树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