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邹瑞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省自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邹瑞,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高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福乡曹家沟村7组56号。
罪犯邹瑞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内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于2013年8月6日送自贡监狱服刑。
罪犯邹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瑞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还注重生活卫生和内务卫生,多次被评为“卫生优胜个人”。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大胆发言。
该犯现系一监区制衣工。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了本职任务。
罪犯邹瑞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53.03分(适用12司法解释,无扣分),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邹瑞卷宗材料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