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建军减刑一案)
河南省郑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郑监刑执字第358号
罪犯马建军,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7月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马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自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2月15日),罪犯马建军表扬奖励2次:2015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法轮功邪教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公章)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