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伍万仓减刑一案)
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皖马监减字第099号罪犯伍万仓,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垅西村民组,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一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于2011年9月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6日,罚金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不变。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一次,2015年12月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万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