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胡美祥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省自监减字第679号
罪犯胡美祥,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三元村8社57号。
罪犯胡美祥1971年6月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1981年1月14日止。因强奸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内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于2011年10月11日送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2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
罪犯胡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受到减刑奖励以后,在民警耐心细致地教育下,自觉加强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继续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地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还注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多次被评为“卫生优胜个人”。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能联系实际发言。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从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该犯现系五监区老犯,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罪犯胡美祥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05.35分(适用97司法解释,系老犯),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美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罪犯胡美祥卷宗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