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付秀林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省自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付秀林,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龙山乡三圣村2社18号。
罪犯付秀林,因强奸罪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资中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
罪犯付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还注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个人多次被评为“卫生优胜个人”、“卫生优胜监舍成员”。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能联系实际大胆发言。
该犯系二监区电子线圈操作工。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地完成了本职任务。
罪犯付秀林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95.08分(适用12司法解释),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秀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罪犯付秀林卷宗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