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学彬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豫三提减字第233号
罪犯王学彬,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阁子楼村,因犯盗窃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以(2009)大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减刑一年八个月。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狱纪,并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缝纫岗位期间,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立足本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能按时完成本职岗位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学彬予以减刑壹年贰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王学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