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于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16)辽07刑更111号
立案时间:2016年2月1日
辽西入监(2016)减字第2号
罪犯于博,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现年22岁,汉族,辽宁省北镇市人,捕前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河西村159号。2013年4月27日经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认定犯抢劫罪,以(2013)北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于2013年5月26日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积225分,被记功2次,表扬1次(见卷43-44、81-82、98-99页),2015年2月因打架受警告处分1次(罚30分已扣除,见卷67-68页),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附:罪犯于博卷宗材料共1卷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