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欢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基本情况
罪犯黄欢,男, 1989年2月2日出生于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投劳前住湖南省武冈市安乐乡春光村6组18号。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前科情况:无。
羁押期:2010年5月7日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欢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30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
二、原判事实
该犯于2009年3月至5月间,多次从他人手中购得海洛因,而后高价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共计2.7克。
三、服刑表现
罪犯黄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
分,(其中档次分
分、特殊奖励
分,
年
月
日因违规扣
分),无其他扣罚分记录。
四、处理意见
罪犯黄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
分。附加罚金5000元,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欢减去有期徒刑
年
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监狱二监区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