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赵建国1减刑一案)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潜减字第427号
罪犯赵建国,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包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罪犯赵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一次(2015年12月),记功一次(2015年12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