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纪业减刑一案)
丹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丹监刑减字第155号
罪犯陈纪业,绰号大纪业,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辽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阳县黄泥洼镇代耳湾村2-37,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曾于2008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贩卖毒品罪经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辽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2月5日入丹东市监狱服刑。系累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15年5月在车间从事手表装配劳动中,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15%。于2015年11月11日获丹东市育新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思想教育合格证书》。系一般级管理犯人。
综上所述,罪犯陈纪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有效减刑分242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纪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