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周国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2117号
罪犯周国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身份证:[441323197503090518],汉族,小学文化,因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抢支罪,2013年6月17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周国文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1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9月30日,罪犯周国文获得嘉奖21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