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加忠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皖青狱假字第 号
罪犯王加忠,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王宅子村127号,因诈骗罪,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以(2013)蒙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止。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正如该犯在悔罪书中写到: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 本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政府干部的悉心教导,举行的普法教育学习,本犯深深地理解了“法律”这个神圣的字眼。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本犯深挖犯罪根源,反省自身的恶习,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识到此次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以及对家人造成的巨大伤害。本犯认罪悔罪痛定思痛,唯有好好接受改造,洗涤自身回报社会。在今后的改造中,本犯一定严守监规纪律,遵循监狱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积极劳动,尊重警官,和睦同犯。一方面彻底改造思想,另一方面提高劳动技能,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做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见第**页)。
二、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无其他违纪行为发生,如:2014年4月至7因遵守监规纪律,月内无违纪受奖分(见第**页)。
三、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学习制度,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员,自觉完成学习任务,成绩良好。“三课”测试均分在88分以上(见第**页)。
四、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病残犯),严格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罪犯王加忠在入监后,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获得一次记功行政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得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见第**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加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附罪犯王加忠卷宗材料共一卷 ** 页